我校财税法学科智库成果获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重要批示近日,民盟中央向常州大学发出感谢信,感谢我校财税法学者在参政议政领域作出的贡献。据悉,我校梁文永教授在疫情期间起草的《关于完善境外人士来华工作有关法律制度的建议》作为重要的参政议政素材,被民盟中央采纳,并获得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领导同志的重要批示。该份建议重点就进一步完善境外人士来华工作有关财税法律制度提出了意见和建议。财税法是国家治理的重要制度基础和支柱,我校高度重视发展财税法学科,围绕财税法教学、科研、社会服务和国际交流,在有关上级部门指导下,建立了“一所两院”的学科发展体制,即在史良法学院财税法研究所基础上,先后建立了以下“两院”,分别对应 1 个国家级科研平台和 1 个省级科研平台:——在中国法学会和中国法学会财税法学研究会的支持下,我校于 2015年 10 月建立了具有处级建制的中国财税法治战略研究院,由教育部长江学者特聘教授、中国法学会财税法学研究会会长刘剑文教授兼任中国财税法治战略研究院院长。我校中国财税法治战略研究院是国内首家财税法领域的实体研究机构。2016 年 5 月 14 日,原司法部副部长、中国法学会党组成员兼副会
在北大核心刊物《会计之友》2020年第9期中,2018级财税法硕士研究生李凤凤与其导师黄建文教授合作发表学术论文《税法中扣缴义务人扣款行为的法律规制》。文章指出,我国税法对扣缴义务人的含义并没有明确界定,存在着扣缴义务人的扣款行为如何定性,在法律上存在扣款行为的法律性质难确定、扣款行为失当之责任主体不规范、扣缴义务人被处罚后能否追偿不明确等困惑。作者基于民法代理理论的视角,对扣缴义务人的扣款行为进行反思,发现其实扣款行为并不是扣缴义务人代理纳税人实施的行为,也不是扣缴义务人代理税务机关实施的行为,而是独立的税法行为。正是由于扣款行为是独立的税法行为,所以应当加强对扣款行为的法律规制,具体的规制路径有扣款行为实施前应当向纳税人告知税收优惠事项,扣款行为实施时应当向纳税人开具扣款凭证,扣款行为实施后应当保障纳税人的救济权利。(潘志鹏供稿)
在北大核心刊物《会计之友》2020年第9期中,2018级财税法硕士研究生李凤凤与其导师黄建文教授合作发表学术论文《税法中扣缴义务人扣款行为的法律规制》。文章指出,我国税法对扣缴义务人的含义并没有明确界定,存在着扣缴义务人的扣款行为如何定性,在法律上存在扣款行为的法律性质难确定、扣款行为失当之责任主体不规范、扣缴义务人被处罚后能否追偿不明确等困惑。作者基于民法代理理论的视角,对扣缴义务人的扣款行为进行反思,发现其实扣款行为并不是扣缴义务人代理纳税人实施的行为,也不是扣缴义务人代理税务机关实施的行为,而是独立的税法行为。正是由于扣款行为是独立的税法行为,所以应当加强对扣款行为的法律规制,具体的规制路径有扣款行为实施前应当向纳税人告知税收优惠事项,扣款行为实施时应当向纳税人开具扣款凭证,扣款行为实施后应当保障纳税人的救济权利。(潘志鹏供稿)
李俊英教授与其所指导的2018级财税法硕士研究生黄轶琛同学在国内权威刊物《税务研究》2020年第5期发表了《税收优先权适用范围的法律规制研究》一文。文章指出,我国《税收征管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确立了税收优先权制度,税收优先权通常是指征税主体的税收请求权与其他主体的债权共存于同一债务人,且债务人有不能足额清偿之虞时,征税主体可依法优先受偿的权利。但《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没有对税收优先权的适用范围作出界定,导致在不同的法律程序中,税收优先权与普通债权、担保物权等私法权利发生竞合时,不同主体之间的利益冲突难以协调。(潘志鹏供稿)
李俊英教授与其所指导的2018级财税法硕士研究生黄轶琛同学在国内权威刊物《税务研究》2020年第5期发表了《税收优先权适用范围的法律规制研究》一文。文章指出,我国《税收征管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确立了税收优先权制度,税收优先权通常是指征税主体的税收请求权与其他主体的债权共存于同一债务人,且债务人有不能足额清偿之虞时,征税主体可依法优先受偿的权利。但《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没有对税收优先权的适用范围作出界定,导致在不同的法律程序中,税收优先权与普通债权、担保物权等私法权利发生竞合时,不同主体之间的利益冲突难以协调。(潘志鹏供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