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监督》杂志在今年第7期发表我院唐步龙、田开友教授的论文,该文主要观点为:共同富裕需要完善分配制度,让初次分配、再分配和第三次分配共同发挥作用,同时需要发挥财会监督的功能价值,构建新型财会监督体系。本文在分析财会监督与共同富裕关系的基础上,通过三次分配方式特征及对财会监督需求的角度,探讨了当前中国财会监督与三次分配方式需求不相适应的问题,并提出财会监督体系优化的建议:推进财会监督制度顶层设计,促进财会监督法治建设,实现财会监督规范化常态化,加快专业人才队伍建设,强化社会化财会监督,完善财会监督信息化建设。
《税务研究》杂志在今年第2期发表我院李俊英教授及2020级财税法学硕士研究生吴菲的论文,该文主要观点为:《税务处理决定》《税务事项通知书》以及《催告书》等税务文书是税务机关对纳税人的纳税行为进行调查后作出的结论性认定,应该具备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适用法律正确等基本要件。从法律性质分析,逾期清税的结果表现为清税已完成,只是未能在法定期限内履行,仅是纳税人在承担纳税义务的过程中违反了程序性规则,并不能因此而排除纳税人的行政复议申请权。在现有法律框架内,应将纳税人救济权利的保障作为税务行政复议制度施行的逻辑起点,更为合理地确定税务行政复议申请期限的起算起点。税务行政复议在本质上是一项行政救济和内部监督的法定程序,有利于化解纳税争议,对于征纳双方而言具有“共赢”的效用。基于此,一是纳税人可自行决定就收到的任何一个税务文书提起税务行政复议,并以该税务文书所确定的限期缴税日期为计算60 日申请期限的起点。二是逾期清税并不导致纳税人丧失税务行政复议权,但其应承担“逾期”的行政责任。为防范税收救济权利被滥用而损害国家税收利益,可借助正向激励和负向激励相结合的法律思维,在《税收征管法》中设置诱
李俊英教授在《税务研究》发表《补充性原则下地方税的治理逻辑与构建路径》《税务研究》杂志在今年第10期发表我院李俊英教授的论文,该文主要观点为:补充性原则作为划分中央与地方权限的宪法原则,成为现代“税收国家”赋予地方税权的理论渊源。地方税权是地方治理的制度基础和重要支撑,十八届三中全会以后,我国不断推进“健全地方税体系”的改革进程,以顺应现代财政制度发展的时代要求。分税制改革以来,从纵横两个维度来考量,我国地方财力格局中地方税收入占比不断下降,地方税收入与地方财政支出对比悬殊,地方税收入规模地区差异大等现状与事实,均表明地方税收入不足引致治理效能缺失,主体缺失与税制落后是其直接原因,中央与地方“分税”规则不稳定则是治理效能缺失的体制根源。“十四五”期间,我国应该以合理划分和调整事权与支出责任为改革牵引,逐步推进政府间财政关系法治化,增强地方税与共享税、转移支付协同效应,构建差异化地方税体系,从税权划分、税种配置、征管改革方面构建层次清晰与主辅相成的地方税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