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俊英教授与其所指导的2018级财税法硕士研究生黄轶琛同学在国内权威刊物《税务研究》2020年第5期发表了《税收优先权适用范围的法律规制研究》一文。
文章指出,我国《税收征管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确立了税收优先权制度,税收优先权通常是指征税主体的税收请求权与其他主体的债权共存于同一债务人,且债务人有不能足额清偿之虞时,征税主体可依法优先受偿的权利。但《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没有对税收优先权的适用范围作出界定,导致在不同的法律程序中,税收优先权与普通债权、担保物权等私法权利发生竞合时,不同主体之间的利益冲突难以协调。(潘志鹏供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