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剑文|如何提高税制的国际竞争力来源:中国财税法网如何提高税制的国际竞争力作者:法治周末记者汲东野来源:法治周末原题:如何提高税制的国际竞争力——访中国财税法学研究会会长刘剑文教授法治周末记者汲东野特朗普税改法案“闯关”在即。12月2日,美国国会参议院以51比49票,通过了特朗普力推的税改法案。目前,美国国会两院——参议院和众议院正在协商最终统一法案。据悉,国会参众两院的共和党人已于上周达成了最终的税改协议。该法案最早将在今年圣诞节前获批通过。这将是美国30年来最大规模的减税法案。该法案的颁布为中国的税制改革带来怎样的影响呢?对此,法治周末记者采访了中国财税法学研究会会长、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刘剑文。法治周末:特朗普的税改法案受到热议,成为一个全球性话题。为什么税改问题会得到如此关注?怎么看待“税制”问题?刘剑文:在十八届三中全会以前,很多人把税改或者财税问题更多的看成是一个经济问题,十八届三中全会以后,党中央把税改或者财税问题提高到国家治理的层面。税收和财政问题并不仅仅是一个经济问题,也涉及到政治和社会等方面综合的问题。税制改革首先是一个政治问题,因为税改涉及到中央和地方的关系,国家和
一年一度的年会即将落下帷幕,此情此景令我们反思一个问题,“年会是什么?年会的意义是什么?”我们看到,这里群贤毕集、新老荟萃,老朋友相见如初,新朋友相见恨晚。然而,年会的意义远不仅在于一年一度的交朋结友,畅谈友情。作为一个国家级的研究团体,每一次年会都应该在财税法的制度思考和思想思考上留下成果。年会是一个研究会一年来集体思想成果的一次严肃的对外宣示,是一个国家级的研究团体以组织和集体名义向社会公开发布思想成果的法定平台。而今年的年会,则有着更为重要的意义。无独有偶,本研究会10年前的年会也在重庆召开。弹指一挥间,此时的“重庆年会”直接呼应着10年前的“重庆年会”,一定程度上意味着今年的年会是对10年来全国财税法学者贡献国家和社会的总检阅和总宣示。一那么,10年来财税法学界最重要的学术成果是什么?是财税法学者先后提出过的公共财产法理论、理财治国理论吗?这些都是全国财税法学者最为重要的思想成果之一,都是非常重要的研究成果,但窃以为这些成果还不足以成为全国财税法学人10年来的思想成果的代表作。尽管公共财产法理论、理财治国理论以及我们的同仁曾经先后提出过的税收之债理论、纳税人权利保护理论、平衡税
一年一度的年会即将落下帷幕,此情此景令我们反思一个问题,“年会是什么?年会的意义是什么?”我们看到,这里群贤毕集、新老荟萃,老朋友相见如初,新朋友相见恨晚。然而,年会的意义远不仅在于一年一度的交朋结友,畅谈友情。作为一个国家级的研究团体,每一次年会都应该在财税法的制度思考和思想思考上留下成果。年会是一个研究会一年来集体思想成果的一次严肃的对外宣示,是一个国家级的研究团体以组织和集体名义向社会公开发布思想成果的法定平台。而今年的年会,则有着更为重要的意义。无独有偶,本研究会10年前的年会也在重庆召开。弹指一挥间,此时的“重庆年会”直接呼应着10年前的“重庆年会”,一定程度上意味着今年的年会是对10年来全国财税法学者贡献国家和社会的总检阅和总宣示。一那么,10年来财税法学界最重要的学术成果是什么?是财税法学者先后提出过的公共财产法理论、理财治国理论吗?这些都是全国财税法学者最为重要的思想成果之一,都是非常重要的研究成果,但窃以为这些成果还不足以成为全国财税法学人10年来的思想成果的代表作。尽管公共财产法理论、理财治国理论以及我们的同仁曾经先后提出过的税收之债理论、纳税人权利保护理论、平衡税
就其逻辑结构而言,《预算法》主要调整财政权力的横向配置,预算编制、审批、执行和监督,依次排列。把握这条主线,整部法律纲举目张,一目了然。其实,在主线之外,还有一条不引人注目的副线,即如何处理中央与地方之间的预算关系。只是,当《宪法》尚未对此清晰界分时,《预算法》不得不保持低调,仅仅确认“国家实行中央与地方之间分税制”、“一级政府一级预算”,其他内容则语焉不详。本文以地方预算自主权为题,旨在发现《预算法》的另一面,为规范央地财政关系寻觅新机。一、“一级政府一级预算”的法律玄机“一级政府一级预算”并非《预算法》首创。《宪法》第六十二和六十九条早已确认,全国人大负责审批国家预算;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大审批本行政区域内的预算。如果不能成为独立的预算主体,地方政府就无权编制和报送预算草案,地方权力机关也无权审批预算草案。如此,即便地方政府仍然存在,它所执行的也只是国家预算的一部分。这样的地方政府缺乏财政独立性,其收入和支出都不能自己决定,事实上只相当于中央的分支机构(刘剑文,2013:171)。可以作为类比的是,按照《预算法》的要求,政府预算由部门预算组成,意味着各个政府部门都要编制预算。政府预
就其逻辑结构而言,《预算法》主要调整财政权力的横向配置,预算编制、审批、执行和监督,依次排列。把握这条主线,整部法律纲举目张,一目了然。其实,在主线之外,还有一条不引人注目的副线,即如何处理中央与地方之间的预算关系。只是,当《宪法》尚未对此清晰界分时,《预算法》不得不保持低调,仅仅确认“国家实行中央与地方之间分税制”、“一级政府一级预算”,其他内容则语焉不详。本文以地方预算自主权为题,旨在发现《预算法》的另一面,为规范央地财政关系寻觅新机。一、“一级政府一级预算”的法律玄机“一级政府一级预算”并非《预算法》首创。《宪法》第六十二和六十九条早已确认,全国人大负责审批国家预算;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大审批本行政区域内的预算。如果不能成为独立的预算主体,地方政府就无权编制和报送预算草案,地方权力机关也无权审批预算草案。如此,即便地方政府仍然存在,它所执行的也只是国家预算的一部分。这样的地方政府缺乏财政独立性,其收入和支出都不能自己决定,事实上只相当于中央的分支机构(刘剑文,2013:171)。可以作为类比的是,按照《预算法》的要求,政府预算由部门预算组成,意味着各个政府部门都要编制预算。政府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