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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热点速递 | 第二十六届中国财税法前沿问题高端论坛成功举办

    来源:常州大学财税研究院 日期:2024-06-21 作者:

    2024年6月16日,第二十六届中国财税法前沿问题高端论坛“领域法视野下危害税收征管犯罪的理论与实务”研讨会在深圳大学成功举办。本届论坛由中国法学会财税法学研究会主办,广东省法学会财税法学研究会、深圳大学法学院、深圳市律师协会税务法律专业委员会承办,广东省律师协会、北京市康达(深圳)律师事务所支持。来自北京大学、中国政法大学、复旦大学、华东政法大学、上海社会科学院、武汉大学、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华中科技大学、中南民族大学、华南师范大学、西南政法大学、海南大学、常州大学、深圳大学、商务印书馆等高等院校、出版机构、税务部门以及律师事务所的百余名专家学者与实务工作者参会。


    开幕式

    主持人:熊伟 中国法学会财税法学研究会常务副会长,广东省法学会财税法学研究会会长,深圳大学法学院院长、特聘教授 

    开幕式由深圳大学法学院院长熊伟教授主持,中国法学会财税法学研究会刘剑文会长、广东省法学会财税法学研究会名誉会长张富强教授、广东省律师协会吴兴印副会长以及深圳市律师协会王伟副会长分别代表主办单位、承办单位和支持单位致辞。

    致辞人:刘剑文 中国法学会财税法学研究会会长,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

    刘剑文会长代表中国法学会财税法学研究会,对各位学界同仁、律师专家的积极参与表示诚挚的欢迎,对本届论坛隆重召开表示热烈的祝贺。刘剑文会长表示,本届论坛主题立意高远,聚焦税收司法领域,探讨税法与刑法交叉的领域法问题。作为税收法治的最后一里路,税收司法在推动税收法治建设中发挥着重要作用。从领域法的角度深入探讨税收犯罪的定罪量刑和企业涉税合规等问题,不仅可以深化财税法学的理论研究,更有利于促进税收司法实践的扎实推进,优化营商环境,提振纳税主体信心。刘剑文会长寄语参会的各位同仁,在思想火花的碰撞中为财税法治建设贡献智慧,促进我国经济社会的繁荣发展。

     致辞人:张富强 中国法学会财税法学研究会副会长,广东省法学会财税法学研究会名誉会长,澳门科技大学特聘教授 

    张富强教授表示,广东省法学会财税法学研究会一直致力于促进财税法理论与实践相结合、强化广东省与全国财税法学界的交流合作。张富强教授指出,本次研讨会的主题具有前瞻性和实践价值,跨越部门法理解和适用危害税收征管犯罪,不仅可以推动财税法理论的进一步深化,也契合法治社会追求高质量发展的要求。

    致辞人:吴兴印 广东省律师协会副会长

    吴兴印副会长表示,税务律师是高质量财税法律服务的提供者,也是维护纳税人合法权益的重要支柱。本届论坛的主题既契合我国新时代的发展需要,也体现出理论与实务的紧密结合。吴兴印副会长期待本届论坛能够成为律师队伍与财税法学界交流合作的新起点,为构建法治社会、促进公平正义持续贡献力量。



    主题报告(一)

    危害税收征管犯罪的税法与刑法对话

    主持人:徐孟洲 中国法学会财税法学研究会顾问,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

    本单元的主题为“危害税收征管犯罪的税法与刑法对话”,由中国法学会财税法学研究会顾问、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徐孟洲教授主持,本单元共有三位发言人,两位与谈人。

    研讨环节

    报告人:梁文永 中国法学会财税法学研究会副会长,常州大学史良法学院教授

    梁文永教授以“领域法学说对危害税收征管罪研究的理论启示:兼谈危害税收征管犯罪中的国际财政法和涉外财政法问题”为题展开演讲。梁文永教授表示,领域法学说由财税法学者率先提出,已经成为法理学范畴内的重要研究成果。随后,他重点介绍了财税法与国际法的“三次相遇”,展望财税法未来能与国际法进一步深入融合。基于此,他主张应将领域法学理论应用到危害税收征管行为的法律规制中,秉持平等保护、平等打击、平等介入的基本原则,建议刑法平等保护财政收入与财政支出,平等打击危害财政收入与财政支出法律秩序的违法行为。

    报告人:刘荣 海南大学法学院教授

    刘荣教授围绕“增值税骗税司法认定的二元路径及行刑衔接”展开探讨,揭示了骗取出口退税行为在行刑认定上二元路径与一元路径的分殊及其导致的程序循环困境。另外,这一行刑衔接困境在增值税抵扣环节中同样存在。鉴于税法和刑法的目的与功能差异,她主张刑事违法性应当独立判断,立足二元路径完善行刑程序的逆向衔接机制,以化解由此产生的程序循环难题。

    报告人:陈金林 武汉大学法学院副教授

    陈金林副教授就“逃税罪与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竞合时的处理”进行深入分析,指出既有逃税罪与增值税专用发票类犯罪竞合时面临着实质合理性的挑战。他主张对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方式逃税的案件,在行为认定上,应根据特殊法优于普通法的原则,适用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在免责事由的适用上,考虑到国家和纳税人利益相一致的特殊关系,应当将逃税罪的免责事由类推适用到上游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类犯罪中,从而实现涵养税源的刑罚目的与实质正义。

    与谈环节

    与谈人:贾绍华 中国法学会财税法学研究会副会长

    贾绍华教授高度评价梁文永教授依据领域法学新理论所提出的财税法与国际法三次融合的学术观点。针对刘荣教授与陈金林副教授的报告,贾绍华教授肯定两位学者的研究成果,认为其有助于推进税法与刑法的交叉研究,并且富有实践意义。此外,他提出如何处理好税法与刑法的关系、如何实现区际税收公平、如何做到逃税罪的罪刑相适应等新问题,供与会者进一步思考和探讨。

    与谈人:徐爱国 中国法学会财税法学研究会监事长,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

    徐爱国教授提出,梁文永教授关于财税法与国际法交叉而形成“国际税法”“国际财政法”“涉外财税法”的论述,立意深远、理论前沿、观点新颖,并指出以领域法思维解决现实问题、研究法律命题将是大势所趋。就刘荣教授与陈金林副教授的发言,徐爱国教授表示既有研究范式存在复杂化的倾向,在研究危害税收征管犯罪时,有必要厘清税法与刑法的关系,回归财税法的事物本质。


    主题报告(二)

    危害税收征管犯罪的理论与实务对话

    主持人:陈少英 中国法学会财税法学研究会副会长、华东政法大学经济法学院教授

    本单元的主题为“危害税收征管犯罪的理论与实务对话”,由中国法学会财税法学研究会副会长、华东政法大学经济法学院陈少英教授主持,本单元共有四位发言人,两位与谈人。

    研讨环节

    报告人:李貌 华中科技大学法学院讲师

    李貌老师发言的题目为“从税收债务理论角度反思逃税罪的法益”,在系统性分析逃税罪保护法益的研究脉络及其局限的基础上,他提出了符合法益二元论要求的“税收债权之履行利益”说,并进一步分析该观点在内容上的合理性及其解释论的功能。

    报告人:王佩芬 上海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助理研究员

    王佩芬老师围绕“骗取出口退税的认定疑难与立法误区”展开深入探讨,通过分析假报出口、骗取出口退税的司法案例,重点阐释了骗取出口退税罪中假报出口行为的司法认定和罪名竞合时的具体处理思路。


    报告人:马晓艳 广东省律师协会税务法律专业委员会主任,上海锦天城(广州)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

    马晓艳律师就“‘两高’司法解释对涉税刑事合规案件的影响”进行报告,主要讲述在“两高”新司法解释发布后成功启动刑事合规程序的一起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件,从罪名认定、企业制度建设以及财务审计等方面对涉税刑事合规进行系统分析。

    报告人:吕志合 深圳市律师协会税务法律专业委员会主任,北京市康达(深圳)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

    吕志合律师以“骗取出口退税罪的‘纳税’与‘负税’辨析”为题进行发言,详细阐释“两高”新司法解释将骗取出口退税罪行为手段的表述从“未纳税”改成“未负税”的原因。他指出新司法解释依旧存在表述上的漏洞,鉴于《刑法》第204条第2款的相关表述尚未修改,提出对该款中的“缴纳”税款进行广义解释及立法修改建议。

    与谈环节

    与谈人:施正文 中国法学会财税法学研究会副会长,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教授

    施正文教授强调,既有税收征管秩序学说未能深刻揭示税收犯罪的本质,有必要从税法角度深入思考其保护的法益。施正文教授主张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保护的法益应当为税收利益,并且区分虚开骗税与虚开逃税行为。鉴于目前税收犯罪存在入罪门槛低、刑罚偏重等问题,他认为应从立法、理论与制度层面,更新税收刑法的价值理念,构建科学完备的制度体系。

    与谈人:朱为群 中国法学会财税法学研究会副监事长,上海财经大学公共经济与管理学院教授

    朱为群教授认为现有税收犯罪的罪名分类过多,建议将“危害税收征管秩序罪”更名为“税收收入流失罪”,简化为逃税罪和骗税罪两个罪名;税收犯罪的量刑标准应当考虑税收违法行为的社会危害性程度,并考虑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在法律责任上的差异。


    实务论坛(一)

    危害税收征管罪的定罪量刑与合规整改

    主持人:黎江虹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教授

    实务论坛第一单元的主题为“危害税收征管犯罪的定罪量刑与合规整改”,由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黎江虹教授主持,本单元共有五位发言人,三位与谈人。

    研讨环节

    报告人:魏剑鸿 广东省律师协会税务法律专业委员会副主任,北京市盈科(佛山)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

    魏剑鸿律师就“同一违法行为在不同刑事司法环境下的评价”展开讨论,通过一起骗取出口退税案件,他指出税务机关将纳税人虚报应退税出口业务品名的行为按照“视同内销”处理,从而剥夺纳税人出口退税权的处理决定,缺乏合法性和合理性,据此提出纳税人应与税务机关积极沟通等应对策略。

    报告人:詹秦 广东省律师协会税务法律专业委员会副主任,北京天驰君泰(珠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詹秦律师分享的题目为“涉税刑事合规的新问题、新情况”,围绕“两高”新司法解释,阐释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司法适用的新变化,探讨不同情形下“有货代开”行为的法律定性,并分享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刑事合规经验。


    报告人:杨发勇 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

    杨发勇律师以“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定罪标准演变理解‘两高’司法解释的变与不变”为题进行主题演讲,通过梳理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立法沿革的三个阶段,主张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性质应为目的犯,认为该罪出罪应当同时满足不具有骗税目的与未造成国家税款损失结果这两个要件。

    报告人:许义娜 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许义娜律师以“为什么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应该被废除”为题进行主题报告,强调纳税人为了抵扣税款、少缴增值税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与逃税罪没有本质差别;主张现有刑法体系中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刑罚重于逃税罪,应进一步简化税务犯罪的罪名,取消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以完善税务犯罪为切入点实现营商环境的优化。


    报告人:刘钧 北京市君泽君(深圳)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刘钧律师围绕“‘两高’涉税犯罪新司法解释下刑事合规整改的制度探索”进行深入分析,在回顾我国企业涉税合规整改发展历程的基础上,刘钧律师系统性地阐述了我国企业刑事合规整改的实施情况与合规条款的适用现状,并建议从合规不起诉、合规从宽、合规反向移送以及合规整改行刑互认等方面进一步完善我国涉税刑事合规制度体系。


    与谈环节

    与谈人:许多奇 复旦大学法学院教授

    许多奇教授系统性地解读了“两高”新司法解释的修改要点、现实背景和法律目的,指出条文修改的背后体现出不同利益的博弈与平衡,同时重点阐释了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法律性质以及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在虚增业绩、融资、贷款等情形下的具体适用。

    与谈人:胡绍峰 国家税务总局税务干部学院(长沙)税法教研部副教授

    胡邵峰副教授认为,在逃避追缴欠税行为的认定中,针对欠税事实、行为手段以及行为结果等构成要件尚存在认定困境,主张逃避追缴欠税行为应当以纳税人欠缴税款、不履行纳税义务并脱离税务机关监管为核心要件加以认定。

    与谈人:王朝晖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财税法专业委员会副主任兼秘书长,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 

    王朝晖律师表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虚开发票罪和逃税罪之间的责任竞合,涉税刑事合规与税收行政处罚的衔接,以及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频发根源等问题,都是危害税收征管犯罪领域的热点议题,并据此提出降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刑罚等立法建议。


    实务论坛(二)

    危害税收征管犯罪的司法适用

    主持人:段晓红 中南民族大学法学院教授

    实务论坛第二单元的主题为“危害税收征管犯罪的司法适用”,由中南民族大学法学院段晓红教授主持,本单元共有五位发言人,三位与谈人。

    研讨环节

    报告人:雷英 广东省律师协会税务法律专业委员会副秘书长,广东灜尊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

    雷英律师报告以“逃税罪中对‘不申报’行为的理解与适用”为题进行报告,主要讨论对不申报纳税行为中“经税务机关依法通知其申报”的理解,并从通知的送达程序和通知内容要件两方面提出完善建议。

     

    报告人:强甜甜 深圳市律师协会税务法律专业委员会秘书长,北京德恒(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强甜甜律师就“‘两高’司法解释看骗取出口退税罪案件中介服务人员定罪量刑”进行深入讨论,以骗取出口退税案件中的“买单”和“配票”行为为例,阐述“两高”新司法解释出台前后,司法实践对骗税中介人员定罪量刑上的差异

    报告人:王俊 广东名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王俊律师以“包税条款下扣缴义务人刑事责任的问题”为题报告,从一则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约定包税条款并签订阴阳合同的案例出发,围绕纳税人与扣缴义务人应当认定为逃税罪的共同犯罪还是单独犯罪的理论争议进行深入讨论。

    报告人:罗晓蕾 广东顾言律师事务所副主任 

    罗晓蕾律师围绕“阴阳合同和逃税问题”进行阐述,主张签订“阴阳合同”方式隐匿收入与隐匿账簿、记账凭证等方式隐匿收入的行为没有本质区别,同时指出对于签订但未根据“阴阳合同”隐匿收入的行为不能按照偷逃税处罚。

    报告人:石楚 北京市道可特(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石楚律师以“虚增业绩、融资、贷款等情形下的‘虚开’之罪与非罪——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限缩解释条款的解读”为题进行报告,重点分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出罪要件,并强调行为人的抵扣行为造成税款损失,即可推定行为人主观上具有骗抵税款的目的,除非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

    与谈环节

    与谈人:方赛迎 广东省法学会财税法学研究会副会长,暨南大学法学院副教授

    方赛迎副教授指出,逃税罪是危害税收征管犯罪的核心罪名,理论界与实务界有必要从刑法的法益理论和税法的纳税人权利保护理论进一步深入研究。此外,方赛迎副教授就虚增业绩、善意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等实务问题进行回应。

    与谈人:王婷婷 西南政法大学经济法学院副教授

    王婷婷副教授认为,五位发言人均围绕着小切口的实务问题,对税收犯罪的司法适用加以总结和反思,并就“其他明知应当依法申报纳税而不申报纳税”的兜底条款是否存在扩张适用、包税条款可否涵盖作为法定义务的扣缴义务等问题进行深入探讨。

    与谈人:任正勇 深圳市律师协会税务法律专业委员会顾问,广东广悦律师事务所律师

    任正勇律师指出,由于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已扣未缴”的税收法律责任明显不同,“两高”新司法解释将包税的民事约定等同于法定的“已扣已收”行为。他认为这一做法将扣缴义务人的民事法律责任转化为行政法律责任、刑事法律责任,不当加重扣缴义务人的法律责任。


    闭幕式

    主持人:丛中笑 广东省法学会财税法学研究会常务副会长,华南师范大学法学院教授

    论坛闭幕式由广东省法学会财税法学研究会常务副会长、华南师范大学法学院丛中笑教授主持,熊伟教授作闭幕致辞。

    致辞人:熊伟 中国法学会财税法学研究会常务副会长,广东省法学会财税法学研究会会长,深圳大学法学院院长、特聘教授 

    熊伟教授指出,本届论坛积极推动税法与刑法的深度对话,形成理论与实践的高度共鸣,充分展现出领域法学研究范式的重要功能和律师在税收法治建设中的重要作用。熊伟教授代表主办单位、承办单位和支持单位诚挚感谢各位专家学者和实务律师贡献出真知灼见,期待未来广东省财税法研究会举办更多跨领域、跨区域的交流活动,共同推动我国财税法学理论与实务迈上新台阶。

    至此,第二十六届中国财税法前沿问题高端论坛“领域法视野下危害税收征管犯罪的理论与实务”研讨会圆满落幕,期待理论界和实务界思想火花的再次碰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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