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学研究

    时事热点

    成果盘点 | 2023年财税法学研究综述

    来源:常州大学财税研究院 日期:2024-03-08 作者:

    序:

    2023年财税法学研究的总体描述

     本次研究综述主要围绕财税法学论文展开。其中,论文统计范围包括CSSCI来源期刊目录(2023-2024)法学(27本),综合性高校学报(62本)、经济学(74本)、综合性社会科学(11本),法学集刊(4)共178本刊物。

     从统计数据来看,2023年财税法学研究呈现百花齐放的态势。取得研究成果的研究机构及发文作者众多,发文主题丰富,研究内容深入翔实。具体来说,2023年在各类核心期刊上发表的高水平财税法学论文近124篇。

     从研究内容来看,2023年财税法学研究既深耕于财税法基础理论,又立足中国式现代化、共同富裕、税收法定、数字经济、绿色发展的重大背景,对财税法律制度的完善与创新作出了具有回应性和发展性的积极探索。从国际到国内,从立法到执法、司法,从法律规范分析到制度完善研究,2023年的财税法研究体现了学人的时代担当。

     一、财税法基础理论研究

    1.税法基本原则

     在税收法定主义方面,侯卓认为,“纳税人同意”是税收法定主义的核心诉求。以《税法总则》为代表的税法建制要彰显契约精神,循推定和参与两条路径探求纳税人直接同意,重心是以半数法则、“树果原则”拘束税收立法,使课税仅限于财产权“附有”社会义务的程度,同时为纳税人有序参与预留制度空间。[1]张婉苏认为,税收法定原则强调的法律保留,仅是税收法治的一项要求。税收法定原则服务于税收实质公平正义的实现,应依税收法治的实质价值追求进一步完善税收法律体系、规范税收执法实践,以“良法善治”为根本要求,以更深层次的机制满足税收法治的价值追求和原则要求,实现从税收法定到税收法治的实践进阶。[2]

    在税收效率原则方面,刘剑文、江利杰提出,税收效率原则以“弃实就虚”为特征,是资源有限背景下实现民主目标的漏洞填补方式,一方面对税收法定进行“目的性扩张”,导向一种相对法定主义;另一方面,则对税收公平进行“目的性限缩”,体现为相对公平的要求。在建制逻辑上,既要遵循比例原则的理论检验,也要经由立法的共识与个案的平衡,实现税收效率原则与税收法定原则、税收公平原则的统一。[3]

      在实质课税原则方面,郭昌盛认为,只有将法律实质主义和经济实质主义结合起来,才能应对纷繁复杂的各类税收问题。实质课税原则是实现税法上税收公平原则和量能课税原则的技术性、手段性原则,是对税收法定原则的重要补充,其目的是要求纳税人按其实质的税负能力来纳税,最终实现税负的公平分配。需要注意的是,实质课税原则适用于税法运行的各个环节,但并非适用于税法运行各环节的全部领域。[4]

           2.税收立法

     在立法理念方面,刘剑文、侯卓指出,现代财税法经历着由保障型财税法向发展型财税法的理念跃迁,赋予公共财产权力和纳税人权利两大核心范畴全新内涵,运用积极促进与消极限制两种调整方法。针对个体发展权,财税法以“两权分离”为核心保障个体自由发展的空间,通过法律赋能改善个体发展状况、提高个体发展能力。针对社会经济发展权,财税法对创新发展、协调发展、绿色发展、开放发展与共享发展的实现皆有制度助益。[5]

     在税收立法评估方面,易有禄、万文博关注税收立法前评估程序的建构,认为税收立法前评估程序是对税收立法项目的必要性与可行性、税收法律草案的合法性与合理性以及税收立法的成本效益与预期影响等进行评估,其建构应遵循参与性、公开性、公正性及比例性原则,涵盖评估启动、评估实施及评估回应。[6]

     在地方税收保障立法方面,王婷婷认为,地方税收保障立法应以执行性立法、补缺性立法的性质定位为中心,提炼地方税收立法的理性要素,明确地方税收保障立法的作用范围与创新空间;以目标平衡、价值平衡、内容平衡为原则,精准把握地方税收保障立法的设计思路;结合元治、善治、智治、共治的不同要求,推动地方税收保障立法核心规则的设计和配套制度完善。[7]

      3.纳税人权利保护

     随着纳税人权利保护与个人信息及企业数据保护等观念兴起,对纳税人信息权的法律保护日渐受到重视。曹阳、朱大旗认为,我国纳税人信息权与涉税信息管理权间平衡协调,应遵循平衡协调、以纳税人为中心、税收法定、比例原则、公平信息实践诸原则及正当程序等原则理念,形成相应类型化界分和场景化治理的整体思路,并从涉税信息管理与保护场景中的不同观察向度具体优化。[8]

     税收情报交换在一定程度上挤压了纳税人信息权的生存空间。王佳宜、史晓慧认为,域外纳税人信息权保护规范及路径对我国立法起到积极垂范作用,我国须坚持国库主义与纳税人主义的“二元化立场”理念,以修法为契机落实纳税人信息权、构建一体分层的保护机制、强化责任追究与权利救济机制,以实现对纳税人信息权的系统保护。[9]

     

     

       二、多维视角下财税法律体系完善

               1.形式税法典的构建

    1)税法典体系与结构

    在税法典的整体体系与结构方面,李刚通过对德国、日本、韩国、俄罗斯、克罗地亚及我国澳门特别行政区的六部税法典规定的比较,认为我国税法总则应当依循“总论-实体法-程序法-救济法-处罚法”的主线,采取九章制结构,在整体篇幅上采取“小总则”型、未来向“中间型”发展,并且专设“以数治税与信息保护”和“国际税收征管协助与互助”两个特色章节。[10]施正文则指出,我国应当以税收法律关系为逻辑主线,构建“总则—税种制度—征管与程序”三编制法典体系;应充分运用提取公因式的方法,构建以税收债务及其构成要件为核心要素的概念术语体系和一般规则体系;设计保护纳税人权利、应对数字经济和加强国际税收合作等专门章节;构建统一规范、公平合理的税种制度、彰显正当法律程序的征管与程序制度等。[11]

    2)税法总则

     在税法总则的功能定位方面,刘剑文认为,税法总则对内可统领税收实体制度与程序制度,对外可沟通其他法律部门,既能够平衡纳税人权利与政府权力,又能够提高税务行政的规范性与效率,并促进税收领域的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在税法总则体系安排方面,应重视法学视角,既要关注静态法律条文层面的体系安排,也应将法律关系运转作为动态考察,基于问题导向,科学谋划立法的具体内容。[12]

     在税法总则的体系设计方面,熊伟认为,税法总则在税法形式方面,应坚持税收法定原则,维护权力机关对税收的专属立法权;在税法内容方面,应坚持公平分配税收负担,防止政府课税过度;在征收管理方面,应坚持正当法律程序,严格依法征税;在实施保障方面,应建立专门的纳税人保护机构,完善税务复议制度,充分调动社会资源,构筑立体化维权机制。[13]

     侯卓、吴东蔚从纳税义务消灭的角度为税法总则立法提出了建议。他们指出,应在《税法总则》中重点提炼纳税义务的消灭事由并点明例外情形;其次,将“纳税义务的消灭”作为“纳税义务”专章的一节较为合理,并处理好与其他章节、其他通则性法律和单行税种法的关系;最后,应充实纳税义务消灭事由,增加引致条款,对具体条文表述相应优化。[14]

    3)税法附表

     叶金育关注税法附表在税法典中的定位与构造,认为我国应采取法典化思维,一方面,遵循税收客体(税目)复杂性、计税依据技术性与税率结构多样性交织的选择基准,科学设计确有必要设置税法附表的税种法;另一方面,针对决定设置税法附表的税种法,恪守融法定性、具体化和简约性于一体的设计基准,统一税法附表形式的立法表达,优化税法附表内容设计。[15]

            2.税收实体法律制度

    1)个人所得税法律制度

     张守文认为,个人所得税法律制度应从国家与国民、高收入者与中低收入者、劳动力与资本等要素拥有者的分配结构入手,有针对性地对税目结构、税率结构和税基结构三方面进行调整,进一步发挥对个人所得税对共同富裕的促进作用。[16]庞凤喜、李欣认为,个人所得税应以推动直接税为主体税种的税制结构改革、助力共同富裕、提高征管效率为目标,选择综合课征制作为衔接手段,进一步扩大综合所得的范围、优化减免税规定、增加工资薪金特别扣除并完善专项附加扣除制度。[17]

     在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制度方面,张兆强、马心怡、石坚提出我国应当根据教育阶段细化子女教育专项附加、提高继续教育专项附加扣除额度、扩大大病医疗专项附加扣除适用范围,并提高限额、根据不同地区细化住房贷款利息专项附加扣除、提高“一线城市”的住房租金专项附加扣除标准、根据赡养老人的年龄和收入情况细化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完善专项附加扣除制度的六项具体措施。[18]任际、段思羽指出美国联邦税法为老年人家庭照顾提供了具有法律效力的税收减免,这种税收减免仍处于不断调适状态,并认为我国个人所得税法需适度扩张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的适用范围,加强关注被赡养人税收优惠权益保障。[19]

     就个人所得税的征税范围而言,欧阳天健认为,经营所得本质上是一种“劳资兼营”所得,在平台经济下,对平台自雇者所得按照经营所得课税,有违税收公平和纳税人发展权保护。应当以是否“自备生产资料”为区分标准,对不具备“自备生产资料”的所得,按照综合所得课税,对具备“自备生产资料”者方能按照经营所得课税。[20]

     就退休金免税制度而言,汤洁茵认为,退休金免税制是延续分类课征思维的不真正的年龄非中性的实现机制,其与年龄中性的生计费用扣除制的并行适用,加上均等化的赡养费用扣除,造成了老年人“反向补贴”的不公平结果。在混合课征模式下,应取消退休金的免税待遇,将退休金与老年人获取的其他类型的所得汇总后计算收入总额,以养老费用扣除的方式,将老年人生存性消费所需的财产价值排除于征税范围之外,并通过养老费用的转移衔接养老费用与子女赡养费用扣除。[21]

     在个人所得税纳税人认定标准方面,陈艺婧认为,我国需要明确住所标准作为我国居民个人身份的认定标准,通过修正习惯性居住标准、回应户籍制度对税法评价的影响、明确家庭与经济利益关系的涵义、解决双重税收居民冲突与引入住所转化管理办法等方式,进一步规范“有住所”规定的构成要件。[22]

    2)增值税法律制度

     在增值税改革和立法理念方面,张守文认为,增值税改革和立法既应遵循一般法治逻辑,以增进改革和立法的合理性与合法性。此外,应将增值税的基本原理与法治原则有机融合,体现税收领域的特殊法治逻辑,并据此确立增值税的立法模式、立法结构、立法内容等,提升增值税立法质量。[23]

     针对《增值税法(草案)》,朱江涛认为,增值税立法应在取消小规模纳税人和简易计税方法、推行两档税率结构、充分保障纳税人抵扣权、统一核定进项税额扣除等议题上进一步彰显良法善治理念。[24]刘天永、杨胜明指出,《增值税法(草案)》应从强化对纳税人抵扣权的保障、视同销售情形以进项税作为销项税、明确金融商品的范围、进一步简并税率档次、取消增值税预缴制度等五个方面进行修改。[25]

     在增值税纳税人认定方面,翁武耀认为,我国增值税法中有必要设置纳税人专门条款,引入经营活动这一核心概念,并通过经常性、营利性、独立性三项积极特征对其进行界定。同时删除“单位和个人”的表述,明确规定“不管何种法律形式和地位”,覆盖信托等特殊组织。特定交易在立法明确规定的情况下,可以不满足实施经营活动的实质要件。[26]

     对于增值税抵扣规则,褚睿刚指出,我国应当在权利分析范式下运用权利工具、比例原则等法学工具重新审视当前抵扣规则,以缓解限制式抵扣规则的滥用局面,平衡“权力—权利”格局,助力增值税法治建设。[27]

    对于混合销售的税务处理,臧东娥、田立强、景宏军认为,应将混合销售的显性化概念修改为融入具体应税行为的隐性化概念,并且将混合销售由仅适用于货物与服(劳)务修改为涉及两个以上税率、征收率的混合业务,还需要将混合销售从主(业)一并纳税修改为从主(项)一并纳税。[28]

     针对平台的增值税课税模式,任宛立认为,在税法层面,当平台对商户及交易的控制力和影响力足以使平台交易在主体和客体方面皆不可分割时,平台的技术支持与商户的销售应构成一项合成给付。增值税法应明确,平台合成给付中的平台和商户为纳税人,就同一交易承担税收连带债务;征税客体由商户实际销售的商品或服务种类决定;计税依据是消费者实际支付的价款。[29]

     对于私募基金增值税,杨小强提出,在我国私募基金增值税实践中的诸多争议,主要源于我国税法上对增值税与资本利得税的区分不够明晰。对于管理人的附带权益和业绩报酬是否课征增值税,也是我国私募基金增值税实践中的最大争议点。这些争议有待通过增值税立法来解决。[30]

    3)消费税法律制度

     在消费税的整体优化层面,尹磊、王晓认为,应加快消费税改革步伐,稳步扩大征收范围,科学调整税率设置,改革完善抵扣政策,分批后移征收环节,充分发挥消费税的职能作用。[31]

     在消费税征税范围方面,顾德瑞认为,消费税法应以本国或地区合法娱乐活动为选择前提,以健康减损和自我炫耀为归责基准,结合具体时空环境,选取需要重点调节的娱乐项目——沉迷性娱乐和奢侈娱乐征税,引导人们健康、合理消费。[32]

     在征税环节方面,赵海益认为,应将所有小汽车消费税的征收环节后移至零售环节,并明示小汽车零售环节的消费税具体金额,实现小汽车消费税收入在央地之间的共享。[33]

    4)环境保护税、碳税法律制度

     在环境保护税方面,汪永福认为,环境税应基于权利—行为—责任的进路,以保护公共环境权为内核,对主体实施的环境公害与生态受益行为进行社会化规制,使其承担公法上的纳税义务,进而生成以污染排放税、资源产品税和生态补偿税费为核心的环境税体系,并以公共环境权—环境公害与生态受益行为—公共付费的不同类型作为厘清环境税类边界的标准。[34]周志波、胡江峰认为,应适度扩大环境保护税征税范围,逐步提高环境保护税税率标准,优化减免税政策,完善环境保护税共治共管机制,提升基层合作征管效能。[35]张晓颖、韩娇艳、李呈豪认为,为进一步优化环境保护税制度,应扩大征税范围、提高最低税额标准、建立层级税额制度,并完善税收优惠政策。[36]

     在碳税方面,张宝指出,我国碳税制度构建应当以特定目的税为性质定位,采取“碳税+碳排放权交易”的复合减排机制,选择融入税的实施路径。[37]胡苑、杨岳涛认为,我国应将二氧化碳纳入环境保护税的征收范围,立足税收法定、税收公平和税收效率三项基本原则,围绕与碳排放权交易的制度协同,明确碳税税制要素。[38]在具体税制设计方面,武晓婷、邓湘清、张恪渝提出,碳税开征应当选择融入税的立法路径,先行采用燃料计征在化石燃料的生产环节征收,再向排放计征和消费环节过渡,税率应当设定在较低水平并配置相应的税收优惠措施。[39]

    5)其他税种法律制度

     在遗产税方面,张多蕾、武振建、陈煜焓认为,构建促进第三次分配的遗产税制度,应在破解相关难点的基础上,采取总遗产税税制模式,制定遗产税优惠政策,加强遗产税反避税制度建设,并同时开征赠与税。[40]

     在房地产税方面,任强、侯一麟、张平、马海涛认为,房地产税应当成为基层政府的重要收入来源之一。我国在房地产税税制设计方面应当选用宽税基的计税依据,以低收入人群为主要目标,赋予地方政府在房地产税政管理领域一定的自主权。[41]

     在印花税方面,李文芳、丁东生、许建国认为,我国相关部门应当尽快出台印花税法实施条例,统一印花税计税依据,酌情允许对未履行合同已缴纳的印花税申请退还或抵缴税款,并进一步明确印花税减免优惠适用范围。[42]

     对于车辆购置税与车船税,陈旭东、鹿洪源、王培浩提出,对车辆购置税和车船税进行调整是绿色低碳目标下我国机动车税制改革的应有之义,在改革过程中需要考虑与相关税种的衔接、公众接受程度、收入分配与使用以及新能源汽车配套措施等问题。[43]

           3.税收程序法律制度研究

     在《税收征收管理法》第35条第1款第6项明确的推定课税规则上,侯卓认为,法院在对“纳税人是否具备正当理由”进行判断时,实施的是合法性而非合理性审查。在梳理正当理由的同时,应准确配置相应的举证责任,这既是法院全面审查推定课税行为合法性的前提,也使其不必直接判断正当理由能否成立,从而没有侵犯行政自主的风险。[44]

     在税务稽查规则上,田开友、吴恺认为,为避免税务机关多次延长稽查期限导致纳税义务人承担多缴纳税款滞纳金等不利性后果,在立法上税务稽查期限延长的次数和长度应予法律保留;在执法上税务机关延长稽查期限应接受由程序参与性、程序中立性、程序理性和程序及时性构成的正当行政程序之约束,在救济上应建立税务稽查期限不当延长的抵抗权制度、抗告诉讼制度以及税款滞纳金停止计算制度。[45]

     在税收优先权方面,毛杰提出,不动产民事执行过户时,税务机关有权确定被执行人的应纳税额、执行程序中税务机关可行使税收优先权,进一步完善税收征管法、规范税务执法,需确定被执行人应纳税额的规则体系、明确税收优先权的适用规则。[46]

     在应税事实认定方面,张馨予认为,应以税收构成要件体系为基准,重申法律适用逻辑与司法说理制度在应税事实认定体系中的基础地位,矫正税务实践中存在的理论误区,确立应税事实的认定边界。[47]

     在税收核定方面,叶金育、润晟泽指出,税收核定及其结果具有显著的推定本质与较强的惩罚属性,有必要明示税收核定结果的应用范围,宜将其限定为课税依据,而不宜将其扩大至税务行政处罚,甚或成为界定偷税与否的依据。[48]

     在税收违法失信联合惩戒制度方面,国家税务总局西藏自治区税务局课题组等认为,相关部门可从健全多元主体共治的税收违法失信联合惩戒法律体系、构建多元主体共同参与的税收违法失信联合惩戒运行机制、完善税收违法失信联合惩戒的第三方监管体系、搭建税收违法失信联合惩戒信息共享系统、共建涉税激励惩戒配套体系等方面入手完善税收违法失信联合惩戒制度,以更好发挥联合惩戒制度的震慑作用[49]

     对于阻止出境制度,徐战成认为,我国阻止欠税人出境制度存在适用范围狭窄、容易规避惩戒等问题,应当加强对法定代表人登记和变更的审查,拓宽纳入阻止出境适用对象的范围,但是将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纳入阻止出境对象范围并不可行。[50]

    一般反避税是税法理论与实务之重要研究议题,一般反避税标准的判断与适用是重中之重。鉴于当前我国税收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关于一般反避税标准的规定有多种,对各标准的判断要素缺乏清晰界定,导致实务中争议较多。高金平、陶然提出,我国应进一步明确一般反避税具体标准,阶段性地扩大一般反避税适用范围,系统性地构建一般反避税争议防控及解决机制。[51]

              4.税法与其他部门法的交叉研究

    1)税法与民事法律制度交叉研究

     叶金育认为税法融财政功能和调节功能为一体,可补位宪法与民商法,担当婚姻家庭的保障利器。鉴于婚姻家庭的伦理特性、变迁困局和税法调节机理,将婚姻家庭整体视为课税特区,构造中性为原则、调控为例外的婚姻家庭税法立场,健全婚姻家庭保障的税种链条,科学选择、组合配置税法保障工具,赋予纳税人课税单位的选择权可谓是释放税法之于婚姻家庭应然保障功能的理想路径。[52]

    2)税法与刑事法律制度交叉研究

     刘荣、李佳男在对刑事没收在税收犯罪中的裁判样态进行梳理的基础上,提出刑事没收在税收犯罪方面具有适用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并根据行为人补交税款情况、司法审判阶段以及法院和税务机关的权限范围的不同,提出了具体的适用规则。[53]

     董梅认为,刑法逃避缴纳税款罪中“不予追究刑事责任”条款,不能定性为出罪事由和初犯免责事由,应当将其定性为处罚阻却条款。只有在税务处置前置,满足“补缴应纳税款,缴纳滞纳金,已受行政处罚”,且不具备“五年内因逃避缴纳税款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被税务机关给予二次以上行政处罚”的除外条件下,才能适用。[54]

     张馨予认为,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主观上要以骗税为目的,在客观上要实施以骗税为目的的虚开行为。如实代开行为、不以骗税为目的的、未造成税款损失的虚开行为,不能认定为刑法上的虚开犯罪行为。[55]

     田宏杰认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成立,客观上不仅要求有抵退凭证的虚开,更必须以抵退权的虚构作为虚开行为认定的关键;主观上则要求行为人具有破坏抵退计征机制的虚开故意。其所涉及的共犯适用、罪数判断和数额计算等问题,同样应基于法益侵害本质进行体系化的实质认定。[56]

    3)税法与行政法律制度交叉研究

     黄素梅、王国胜认为,税务机关的税务服务行为均属于行政事实行为,不构成行政允诺。对纳税人的税收优惠咨询答复、指引帮助纳税人适用税收优惠政策等通常不构成行政允诺,而国家财税主管部门针对不特定对象发布的有关税收优惠规范性文件,则构成抽象性税收行政允诺。[57]陈勃认为,我国税法应当引入税收事先裁定制度,明确其行政允诺的性质,规定在税收法定的前提下进行裁定;在实体法规则方面,可基于行政允诺的定性科学设置裁定事项范围,逐步扩大裁定申请人范围,采取分级裁定的模式且视情形逐步下放权限等;在程序法规则方面,可基于行政允诺的定性规定税务机关不得随意撤销已作出的事先裁定,明确办理时限及裁定有效期,加强对纳税人的权利救济等。[58]

             5.国际税收法律制度研究

    1)国际税法渊源及效力

     崔晓静、李中豪认为,习惯国际税法能对各国产生普遍的法律约束力,解决国际税收问题的需要和国际社会的公认是其效力的来源和依据,其仍然具有不可替代的独特价值。[59]

     在税收协定方面,王家俊、孟令军、王金强认为,主要目的测试条款既能促进反滥用规则付诸实施,又能规制特殊反滥用规则所不能应对的避税交易行为,在实践中具有判别税收协定滥用的功能。在国际税收实践中须厘清PPT条款的直接适用问题、与国内法反滥用规则的差异以及与特殊反滥用规则的衔接。[60]

     法制输出是发达国家建立和维系传统国际秩序的重要途径之一。张泽平认为,我国应充分认识法制输出对国际税收秩序走向的影响,增强我国在国际税收秩序变革进程中的主体意识,提升涉外法制建设的广度和深度,统筹推进国内法治和涉外法治,推动构建以联合国为主导的国际税收治理新平台。[61]

     财税法的域外效力研究极具时代价值。刘力、徐鹏博认为,我国应以合作共赢为基本逻辑前提,通过借力国际税收征管平台、广泛建立财税双边合作机制、加强国内法治域外效力的立法三方面建构财税法域外效力扩张机制,以有效维护中国在国际竞争中的国家利益与税收主权。[62]

    2)“双支柱”方案的立法实施

     2021年国际税收“双支柱”改革达成共识后,这场全球协议正式朝着立法实施阶段迈进。李辉、刘奇超、沈涛认为,支柱二方案在由协议共识向实施之路转化的过程中,在政策目标、制度规范、实施机制、应对方案等方面,均存在不同程度的问题。这些问题亟待国际社会凝聚共识,加以系统解决。[63]

     如何将“双支柱”方案与我国国内税制进行有效衔接,也是近年来我国财税法学者关注的重点问题。在衔接方式上,朱炎生认为,根据国际税收规则在我国实施的已有实践,不论支柱一方案中的金额A规则还是金额B规则,在我国都可以直接适用,但为确保国内税法与支柱一方案相关规则在内容上的衔接,需由国务院制定必要的行政法规,并由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制定相应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64]在企业所得制度衔接方面,郑家兴、徐迪佳认为,一方面应当根据支柱一金额A国内示范规则,优化企业所得税制度的收入来源确认规则、积极参与多边公约磋商讨论,加入支柱一金额A多边公约、完善特别纳税调整规则对“剩余利润”的定义,落实支柱一金额B独立交易原则的简化运用规则;另一方面,需要引入支柱二全球反税基侵蚀(GloBE)规则的国内单独立法、引入所得纳入规则(IIR)和低税支付规则(UTPR),优先适用国内最低补足税(QDMTT)、建立GloBE信息申报机制。[65]缑长艳、唐晓旺认为,应当确立企业所得税以市场地为基础的征税权规则,调整和优化企业所得税收优惠政策及方式,推进企业所得税的征管数字化转型与创新,营造适应数字经济发展的公平税收秩序。[66]

    3)国际税收管辖权分配问题

     税基侵蚀和利润转移(BEPS)行动计划自2013年实施以来,对全球经济体持续产生深入影响。王文静、曹明星指出,在BEPS行动计划实施的十年间,发达经济体、发展中经济体等不同经济体共同应对全新的国际税收治理挑战,表现出差异化税收治理行动,共识与分歧并存,我国应当深度参与OECD/G20主导的国际税收变革,帮助发展中国家(地区)提升税收治理能力。[67]

    经济数字化浪潮动摇了以常设机构为代表的传统税收联结规则,引发了课税权争议。彭程认为,数字服务税、“双支柱”方案、联合国税收协定范本12B条款以及征税理论中的供需利润观、特殊地域租、价值创造说,均从不同角度尝试对经济数字化下国际税收联结规则存在的缺漏予以修补。市场国本身作为一个经济单位的低流动性,其向跨国企业提供的统合性利益束,能够成为有效税收联结点。[68]

    4)国际税收争议解决机制

     为了消除国际经济交往中的税收冲突,世界各国开始尝试对传统国际税收争议解决机制进行改革。卢颖异认为,我国应从纵深发展和横向辐射两个角度探索争议解决机制的完善思路,充分发挥“一带一路”倡议的引领作用,在国际合作中设置多边税收争议解决常设机构,在国内区域间引入咨询委员会独立意见程序,以此提高区域间税收争议的解决效率。[69]

     税收裁定制度由于能够为纳税人和税务机关提供征管确定性而在全球得到了广泛应用,但是该制度在各国实践中也存在诸多问题。王文静从优化税收裁定的传统确定性功能、增加税收裁定反滥用与反避税功能的角度,提出后BEPS时代税收裁定功能重塑的可行思路,并为构建我国预约裁定制度提供前瞻性建议。[70]

     

     

    三、多重目标下的财税制度改革研究

            1.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的税收制度改革

     当前,我国经济社会已转向高质量发展阶段,贾康、张晓宇提出了元治、法治、共治、自治、善治“五治”框架,以及以国家治理现代化为取向的税收治理逻辑链条和基本要素。我国应理论联系实际地秉持系统论思维,深化对税收制度建设内在逻辑的理解,为我国税收制度改革与发展提供理论支持。[71]

            2.推动中国式现代化的税收制度改革

     党的十八大以来,我国税收法治体系建设取得了巨大成就。面对新时代新征程的使命任务,李林木、钱金保认为,有必要从四个方面加强税收法治体系建设:一是完善企业税收法治体系,推进经济高质量发展;二是深化自然人税收法治体系改革,促进全体人民共同富裕;三是完善国际税收法治体系,助力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四是健全税收治理的法治支持体系,保障税收治理的全过程人民民主。[72]

            3.应对人口老龄化的财税制度改革

     人口老龄化态势渐趋明显以及人口总量增速趋缓并将转为负增长的发展现状,表明我国逐渐步入后人口红利时代。对其将带来财政收入增长乏力、财政支出压力激增等挑战,侯卓、陈哲认为,我国财税法制度要适时调整、优化自身,以全面、准确地把握税负能力为重心,通过制度创新以及经济发展相适应的方式扩张财源,同时在捋顺政府与市场关系的基础上,合理确定财政支出的向度和力度,发挥诱导功能,助力后人口红利时代的经济发展和社会治理。[73]

           4.促进共同富裕的财税制度改革

     财产税作为重要的分配工具,是推进收入分配制度改革、促进共同富裕需重点关注的内容。胡翔认为,基于对财产税主体、客体、行为等要素进行的法学解构,统筹税收关系内部的利益分配与外部的可能影响,我国财产税应以调节财产分配作为主要目标,进一步完善财产税制度的法律框架,并重视相邻领域制度的配套与协同。[74]

     对第三次分配发展面临的现实问题,翟静波认为,在法治层面激励第三次分配发展,需要各类法律制度的综合调整,构建适应第三次分配发展的多重治理体系、优化适应第三次分配发展的慈善资源结构、拓展适应第三次分配发展的激励相容机制。[75]对我国慈善组织免税方面,吕敏认为,应结合国外有益经验选择改革路径,进一步扩大慈善组织免税资格认定范围、加大对社会捐赠者税收优惠力度、简化慈善组织税收返还程序等,为共同富裕助力。[76]

            5.保障公平竞争的税收优惠改革

     公平竞争审查是有效打破地方保护与市场分割,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的重要路径之一。蔡婧萌认为,是否对跨地区交易和竞争造成实质性阻碍是判断“歧视性”与给予“特定经营者”税收优惠合法与否的核心。审查主体应确保税收优惠政策与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的公平竞争审查的核心目标相符,评估税收优惠政策的激励作用、适用比例原则,提高审查透明度,准确运用经济观察法,明晰例外规定的适用逻辑,推进区域税收优惠政策的公平竞争审查向法治化、规范化、精细化发展。[77]

     邓伟、李慧敏认为,税收优惠政策公平竞争审查要遵循“两阶段三环节”的审查步骤,对我国部分税收优惠政策存在实质上违反公平竞争要求、形式上缺少上位依据或不符合例外规定适用要件等问题,应促进税收优惠政策从特定型优惠向非特定型优惠发展,夯实少数保留的特定型税收优惠的上位依据基础,推动税收优惠政策符合例外规定适用要件。[78]

           6.优化税收营商环境研究

     营造良好的税收营商环境已经成为世界热潮。陈治指出,世界银行的最新评估指标与我国税制发展需求不相适应,不能采取简单的对标主义,将纳税评估具体指标直接用于衡量我国税制实践状况乃至评判税收营商环境的优劣。同时,目前相关研究还缺乏针对新纳税评估体系的价值梳理及其适用有限性的深入分析。对于前述问题,一方面应当立足“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的营商环境建设原则,以开放包容的姿态密切关注国际营商环境发展的新动向;另一方面,应当超越纳税评估的具体指标局限,基于我国本土税制实践的演进轨迹与发展需求,从规范载体、运行机制、价值诉求的维度,厘定税制发展方向,探索有利于优化税收营商环境的中国式税制现代化路径。[79]

           7.海南自贸港税收制度研究

     根据《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总体方案》,海南与内地将产生税收制度上的不同。徐妍、徐子翔认为,若两地税制衔接不畅,将成为影响两地发展的掣肘。通过分析我国香港地区与内地所得税衔接经验和美国州际销售税征税经验,可以为海南自由贸易港与内地税制衔接提供借鉴。在所得税衔接方面,应借鉴已有成熟做法,建立“跨境”贸易税收核算机制;在销售税与增值税衔接方面,应以“销售地征税原则”为基础构建协调的流转税征收制度。[80]

     

     

    四、数字经济时代的财税法回应研究

            1.数字财政的整体构建研究

     作为数字经济大国,我国税收领域面临着数字经济发展提出的诸多挑战,为适应新形势、应对新挑战,必须建立与数字经济发展要求相适应的数字财政税收制度。

     在数字财政方面,王婷婷、杨明慧认为,我国有必要加强顶层设计,优化数字财政建设的总体目标和理念支撑;完善核心制度,构建支撑数字财政发展的制度体系;强化技术嵌入,提升数字财政的全过程智慧应用水平;加强配套保障,增强数字财政发展的区域平衡和部门协作。[81]周波、刘晶认为,我国应在贯通数字经济价值核算与税基估值体系基础上,改革相关税制,完善税收征管机制,推动数字经济税收治理提质增效。[82]袁娇、成文倩、王成展提出,要坚持“法治”和“数治”双翼协同,构建“有法可依”的税费治理新体系和“数据在自家、应用在云上、控制在链上”的税费治理新模式,从顶层体系设计和夯实征管基础两方面着手,在健全税费基础制度的同时,依托数字技术,建设“以税务部门为主、多方协同”的全国一体化税收大数据治理体系,推动税费制度和征管的数字化转型,打造良法善治的智慧税务新生态。[83]孙正、闵庆汉、朱学易从宏观理论层面分析了数据要素的核心地位、数据税源类型及数据税制结构,以此为基础梳理出数据课税的逻辑机制,并从完善税法制度供给、优化数据流通路径、逐步塑造数据税制框架、充分利用数据特性推进数字化征管四个方面提出了数据课税的中国方案。[84]

            2.数字经济的国际税收治理研究

     数字税收制度是学界的研究热点之一。在数字税收制度的宏观建设方面,中国税务学会课题组等提出,我国数字经济税收制度建设应坚持效率与公平均衡、规范与发展并重、政策和管理并行的基本原则,以数字经济发展为导向,推动税制改革与创新,积极应对国际税收规则变化。[85]夏建民、吕琪指出,未来需明确数字经济国际税收治理去内卷化的推进策略,并充分发挥中国力量,以目标协同为原则,构建共识性数字经济国际税收征管秩序;以主体聚力为基础,共建开放化数字经济国际税收组织联盟;以行为允洽为核心,搭建适配性数字经济国际税收服务体系。[86]李蕊、李佩璇提出,税权纵向配置作为决定税收分配体系的关键因素,是数字经济税收法律治理的核心,而数字经济的特点与传统税收治理体系不适配,使得区域税收分配失衡问题日益凸显,地区间经济发展差距愈发扩大,应当借鉴美国经验,构建与国内数字经济发展相适配的税权纵向配置体系,以发挥其矫正功能,实现区域数字经济税收分配纠偏,促进数字经济有序发展。[87]蒋遐雏认为,我国需要综合考虑税收竞争因素,抓住数字经济给所得税领域带来的联结度、数据和所得定性等三大问题,不断完善相关税收制度。在积极参与国际税收秩序框架构建的同时,将单边措施作为过渡方案,进一步构建中国化避税规制话语体系。[88]刘益灯认为,数字经济使得原本温和的税务—消费关系产生了变数并威胁消费者的知情权、人身权、财产权,破坏消费环境的整体升级,我国现行消费者权益保护规范体系对此反应滞后。我国应当从扩大跨境数字贸易价格公开机制,探索跨境数字贸易集体议价机制,强化税务部门在市场国消费环境提升过程中的作用等方面予以干预。[89]

            3.数字经济下税法的具体应对措施

         (1)数字经济下的可税性理论革新

     在可税性理论方面,张牧君认为,在数字时代,以“实体存在”为基础的传统税收制度明显过时,而改革传统税收制度,通过“用户参与”概念重建国家和个人之间的关联,是为了重新实现量能原则。[90]

    (2)数字经济下的课税路径选择

     在具体税种的选择方面,李帅认为,数字服务税并不是一个新税种,而是消费税在特定数字商品上的拓展适用。我国应积极出台符合我国国家利益的数字服务税制度,将数字服务税作为消费税的子税目进行立法固化,同时明确其具体税收要素,并辅之以特定条件下的加计扣除税收优惠。[91]任宛立认为,我国数字税应为数字企业的超额收益税,合理评估数字企业数据收益和垄断利润,从数字经济中汲取税收收入,发挥税法在税收公平和宏观调控方面的作用。[92]褚睿刚认为,国家基于对公共集合数据享有的所有权,可以对数据资源课征“数据租费”。数据资源税立法以宏观调控为首位立法目的,财政筹措位居次位,承载税制优化、市场规范和数据主权保障三维立法期待。数据资源税税制设计应以充分的立法程序法定提升多方主体参与度和论证科学性,同时兼顾量能课税原则与税收效率原则的平衡,不仅在税种内部体系化构建各构成要素,同时关注与数据相关税种之间的制度协调。[93]余莎、孔祥思、王文甫认为,应充分考虑数据可重复使用的特性,聚焦数据参与价值创造关键的数据使用环节,以数据资产的市场成交价或估价为计税依据,开征数据使用税,更好发挥税收对数字经济的调节作用,助力数字经济持续健康发展。[94]邬展霞认为,在数字经济时代,税源主要源自数据要素创造的价值。我国应通过修订常设机构定义、明确数据的税务属性、清晰数据的产权属性、开征数据交易增值税以及数据税等政策途径,将有助于数字经济背景下数据要素课税的政策制定。[95]马慧洁、夏杰长认为,数据资产确权需在确定数据来源者、数据处理者、数据使用者基础上确定数据资产的持有权、使用权及收益权,建立数据资产产权的多重权益架构,应对数据资产课征数据使用税和所得税。[96]

     在现行税制的调整方面,李夏旭认为,数据产权制度缺失是阻碍数据要素课税的重要因素。在构建数据要素税收体系时,应当结合数据要素在不同环节的产权状况界定纳税主体,建立以数据产权转移为基础的分层课税机制,对数据要素在不同环节产生的增值额征收增值税和相应的所得税。[97]白彦、刁文卓认为,数字商品与服务能够促进实体经济的效率提升。我国应当充分利用税法的市场调控与规制功能,在完善要素分配机制的同时对税收构成要件进行回应性调整,建立数字经济税基客体化的选择标准,全面优化数字经济税法调节机制。[98]沈斌认为,涉税数据法秩序的建构除考量税务部门的税收治理利益外,还必须同时关照纳税主体的信息权益、其他公共部门的行政利益和第三方私主体的财产权益。应当区分涉税数据采集和社会数据公共化等情形,对涉税数据法律关系实施类型化、场景化的行为规制。[99]

    3)特定数字领域的课税问题研究

     对于数字企业,赵申豪指出,数字企业基于技术优势而事实上支配了用户数据、独享了数据收益,有必要通过法律手段予以矫正。数据主体无法通过知情决定权实现数据收益的初次分配,而只能诉诸作为再分配的数据课税。数据在其利用阶段能够给数字企业带来经济利益,因而具有可税性。在“数据作为商品被销售时”与“数据作为生产资料被使用时”这两种情况下,数据课税的税基确定是不同的。[100]对于平台企业,欧阳天健认为在顶层制度优化时,我国应凝聚共享共治的共识,充分利用好平台企业“规则制定者”“信息收集者”“内部管理者”的角色定位,积极引导平台制定软法规范,开展税收合规,督促平台经济的参与者积极履行纳税义务。同时,通过《税收征收管理法》修订,完善平台企业的协力义务,促使其深度参与平台税收治理过程。[101]

     在人工智能领域,杨小强、王森指出,我国亟须划定人工智能技术在税务领域的适用边界并完善涉税数据和算法的管理机制,具体包括数据治理、算法透明以及应用边界等方面的制度构建,以实现人工智能和依法治税的深度融合。[102]

     在元宇宙税收制度建设方面,孙毅、贺子涵认为,我国应从建立面向元宇宙的税收制度、加快税收征管数字化转型以及提前布局基于元宇宙发展特征的税收规划等方面提出建立数字税2.0的基本思路,能够实现提升数字经济税收治理效能、增强我国数字经济国际竞争力等多重效果。[103]

     在虚拟财产的可税性方面,吕铖钢认为,对虚拟财产课税应当先回归到虚拟财产的核心属性层面也即财产属性进行讨论,在实用主义的场域中明确虚拟财产的范畴与类型。同时,应在司法审判的实践中确认税务行政介入的具体路径,提炼虚拟财产的不同类别与具体样态,以此达成税法与其他部门法虚拟财产概念或者类型的共享,并据此为虚拟财产课税税收征管提供路径参考。[104]

     在NFT数字艺术品交易方面,余鹏峰、张佳莉认为,NFT数字艺术品交易中存在的纳税主体确定困难、纳税客体定性模糊、纳税义务归属不明等问题,需结合交易实践和税法规范予以分析,应当将NFT数字艺术品交易解构为铸造、发行、转售三组法律关系,并以此为基础解决交易中各方主体所得的税法定性难题。[105]

     

     

    五、税收制度比较研究

     资本弱化制度是提高税收确定性、防范税基侵蚀和利润转移的重要手段。肖学旺、赵军、罗君尧认为,借鉴俄罗斯关于资本弱化征管的经验,我国应从厘清法律与税收规范性文件关系、修订调整方法、提高关联债资比例门槛、协调资本弱化制度与税收协定和其他反避税法规关系等方面入手,进一步完善资本弱化制度。[106]

     韩国税收征管数字化转型,2019年被世界银行评为税收征管数字化转型最佳实践之一。李慧敏、燕晓春认为,借鉴韩国经验,我国在推进智慧税务建设过程中,可以从树立技术与制度双轮驱动的税收征管数字化理念、对纳税人采取有效的激励和惩戒措施、完善相关法律法规以提供法律保障、筑牢纳税人数据安全防线等方面进行完善。[107]

     日本和韩国在二十世纪六七十年代先后实施了“山村振兴计划”“新村运动”及相应的税收优惠政策,从而助推乡村地区快速发展。崔景华、肖笑瑶认为,借鉴韩国和日本,我国应从主体税种、税收优惠形式、投资及研发扣除、地区间财力均衡、故乡纳税制度等方面入手,对乡村振兴税收政策进行优化,完善税收激励机制,有效助推乡村振兴,最终实现共同富裕。[108]

     税收政策是推动私人养老金发展的重要因素。美国拥有典型的多支柱养老金体系,董克用、周宁、施文凯认为,借鉴美国实践,我国应注重进一步完善税收优惠模式,扩大优惠范围;充分利用现阶段第二、第三支柱养老金税收优惠模式高度一致性特点,加快推进跨支柱资金转移渠道建设;适度提高税收优惠上限及缩小不同收入水平群体间的税收优惠额度差距,促进制度公平;适度放宽提前支取情形并设置提取税率,引导理性选择。[109]

     

     

     六、税务实践相关问题研究

     黎江虹、高文博以某申请分期缴税案为例,分析了“对赌协议”中个人所得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认定问题。认为应当对相关个人所得税征管制度进行适度调整,细化关于纳税时间、期限的规定,允许对赌交易中因价格溯往而调整应税收入,并从强化备案措施、引入评估机制和推进信息共享等方面完善反避税等相关配套措施安排。[110]

     侯尚法、朱德贵对合同违约金引发的税务执法问题进行了深入思考,指出案涉大额合同违约金的行为不属于必须向税务机关报备的范畴,而且税前扣除凭证应提供具有法律效力的企业内部凭证和外部凭证,同时逻辑审查和证据依然是“合理商业目的”与经济实质关系博弈的解决之道。在税务实践中,既要尊重税收事实又要做到执法有凭有据、有法有理,将逻辑审查和证据把握相结合以堵塞税收漏洞,加强合同违约金的税收管理,建立信息即时交互机制。[111]

     刘威威、吉洪斌、邓敖分析了一起司法拍卖土地涉税案件,认为土地增值税的计算应以查账征收为原则,土地增值税允许扣除的成本费用必须实际发生,同时企业欠税是否优先于抵押债权需要厘清相关法律之间的规定冲突。我国应当进一步规范和明确司法拍卖环节的涉税问题,明确税收优先权的具体适用程序和条件,扩大税务部门和司法部门联动协作范围。[112]

     李俊英、吴菲基于一起税案对税务行政复议申请期限的起算时点加以探讨,认为在执法方面,应当以有利于实现救济的立场确定税务行政复议申请期限起算时点,在立法方面,应当在修订《税收征管法》时废止清税前置规则。[113]

     汤旖璆、俞中天以一起税款滞纳金纠纷案为例,指出当前我国的税款滞纳金兼具“补偿”与“惩罚”性质,在判定税款滞纳金涉及的金额时应适用行政法上的比例原则。对于因纳税人未及时缴纳税款所面临的处罚,则应当独立适用《行政处罚法》中的处罚时效程序。进一步说,我国应将税款滞纳金拆分为税收利息和滞纳罚金,同时设立税款滞纳金赦免制度,并且重新设定税款滞纳金追征期限。[114]

     在税务机关行使破产申请权方面,张世君、高睿思认为,税务机关行使破产申请权应秉持审慎理念,穷尽各类追偿手段后方可申请欠税企业破产,申请应符合形式条件,选择正确的管辖法院,遵循破产程序的相关要求。[115]

     针对纳税人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廖益新、刘逸芳、王昱冉提出,为解决我国《税收征管法》第51条的立法缺陷,应构建纳税人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将退税规则由单薄的条款扩充至体系化的规范设计。在实体上,纳税人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的成立要件为财产变动、税法范畴和无法律上原因,对无法律上原因的判断应当采纳实质的法律原因说。在程序上,明确纳税人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的行使范围与行使期限;税务机关应当根据不同情形适用不同的退税程序规范,当税务机关拒绝返还税款时,纳税人可提起课予义务之诉。[116]

     在纳税争议行政复议申请期限方面,陆佳,冉智勤、毛快认为“清税前置”制度下纳税争议行政复议申请期限起算规定的正当性存疑。对此,存在两种改进思路,一是取消纳税争议行政复议的“清税前置”制度,二是保留纳税争议行政复议的“清税前置”制度,但增加“延期或分期纳税”和“20%纳税+加收利息”的条款。[117]

     在司法拍卖中的包税条款方面,张旭提出,买受人税费负担的范围应受税法的实际约束,核实被执行人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的情况并不属于买受人应尽的审慎义务,应当以法税协作机制探索司法拍卖税费负担模式规范化,并依据税法对买受人税费负担范围作实质认定。[118]包税条款的法律效力不会损害到国家的税收利益,与国际普遍做法一致。吴向阳、龙英锋认为,我国需要在法律法规层面赋予包税条款下负税人以救济权,如有权申请启动相互协商程序等,并且利息免税优惠需要辅以税收饶让条款才能真正减轻负税人的负担。[119]

     对于虚增利润型退税引发的争议,何锦前、唐靖萱认为,在法理层面,纳税人虚增利润而多缴的税款构成公法上的不法原因给付,故应排除给付人的退税请求权。在此种情形下,不予退税契合税法宗旨,有利于强化诚信纳税,维护税收秩序,震慑资本市场的非法行为。[120]

     

     

     七、财政法主要法律制度研究

            1.非税收入征管

     施正文、薛皓天认为,我国应确立税务部门对非税收入的完整征管权,赋权费款的确定与征收保障措施,以实现税收收入与非税收入在征管主体、职责和程序上的统一。立法方面,应在未来制定的“非税收入管理法”中规定非税收入征管的基本规则,在各非税收入单行法中规定特殊规则,对其他共通征管程序可授权税务部门适用《税收征管法》。[121]

           2.地方政府债务

     在地方政府债务方面,杨皖宁认为,我国应以法律为主导规制地方政府债券发行,以宪法规定地方政府发债权,以专门立法统一规制地方政府发债;其次,应规范政府发债的权力运行和民主决策,完善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的财政分权,扩大社会公众对地方政府债券发行的参与;最后,要深化地方政府债券发行的市场化改革,以法治保障市场机制充分发挥作用。[122]

           3.财政收入划分

     对于飞地,姚子健认为,飞地经济合作中的税收利益分配是一种横向政府间的税收利益分配制度,应遵循公平优先、秩序优先与和谐合作的基本原则,明确税收利益的约定与法定分配方式。税收利益的约定分配是飞地经济市场化发展的体现,具有正当性,但立足于当前的发展阶段,应对其加以限制。税收利益的法定分配将企业所得税作为主要分配对象,以本地销售额、资产、劳动力三个要素在合作政府间分配税收利益。[123]

          4.预算监督制度

      陈雏音认为,预算法律责任追究机制的缺位导致政府用税监督链条断裂,需要司法诉讼制度进行补缺,而纳税人可以借助财税公益诉讼制度充分行使用税监督权。我国应当丰富财税公益诉讼案件线索来源渠道,统一财税公益诉讼诉前程序标准,扩展财税公益诉讼起诉主体范围,并且明确划分行政权与司法权的界限。[124]

     

     

    结语

    财政是国家治理的基础和重要支柱,是经济社会发展和民生改善的坚实保障。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以中国式现代化推进中华民族伟大复兴,必须全面推进财税法治建设,充分发挥财税法治固根本、稳预期、利长远的保障作用。

    2023年,财税法学人关注国内改革与国际局势,从理论深研到实践关照,从法治建设到规范缕析,著书立说,形成了颇为丰硕的成果,推动了财税法研究的深化,也为财税制度改革与财税立法提供了智识支持。

    进入2024年,推进共同富裕将是我国的中长期战略,数字经济也将迎来更高的浪潮,健全现代预算制度、优化税制结构、完善财政转移支付体系、完善个人所得税制度等制度改革依然是主旋律。在现有研究的基础上凝结共识、勤奋耕耘,期待新一年财税法学研究取得累累硕果。

    文献整理:陈光磊、张佳莉、刘林峰、谌礼娇

    审校:陈治、聂淼、赵菁

                         参考文献

    [1]侯卓:《税收法定主义的演进脉络、路径依赖与完整谱系》,《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大学学报)》2023年第1期。

    [2] 张婉苏:《从税收法定到税收法治的实践进阶———以进一步落实税收法定原则为中心》,《法学研究》2023年第1期。

    [3] 刘剑文,江利杰:《税法总则目标下税收效率原则的功能定位与制度保障》,《税务研究》2023年第8期。

    [4] 郭昌盛:《实质课税原则的理论阐释》,《重庆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23年第1期。

    [5] 刘剑文,侯卓:《发展型财税法的理念跃迁与制度构造》,《中国社会科学》2023年第5期。

    [6] 易有禄,万文博:《税收立法前评估程序的建构》,《江西财经大学学报》2023年第2期。

    [7] 王婷婷:《地方税收保障立法的衍生逻辑、问题检视与完善路径》,《法学》2023年第11期。

    [8] 曹阳,朱大旗:《促进我国纳税人信息权与涉税信息管理权间平衡协调的法理思考》,《浙江工商大学学报》2023年第3期。

    [9] 王佳宜,史晓慧:《税收情报交换中纳税人信息权保护的理念跃升与制度调适》,《税务研究》2023年第5期。

    [10] 李刚:《比较法视野下我国“税法总则”的立法框架与特色章节》,《法学家》2023年第4期。

    [11] 施正文:《税法典体系结构的设计和创新》,《税务研究》2023年第10期。

    [12] 刘剑文:《税法典目标下税法总则的功能定位与体系安排》,《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大学学报)》2023年第1期。

    [13] 熊伟:《税法总则立法中的纳税人主义及其制度体现》,《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大学学报)》2023年第1期。

    [14] 侯卓,吴东蔚:《税法总则框架下纳税义务消灭的规范表达》,《税务研究》2023年第8期。

    [15] 叶金育:《法典化背景下税法附表的应然定位与构造基准》,《法学》2023年第6期。

    [16] 张守文:《中国式现代化与个人所得税制度优化》,《税务研究》2023年第5期。

    [17] 庞凤喜,李欣:《多目标决策下个人所得税综合课征制选择及实施路径分析》,《税务研究》2023年第3期。

    [18] 张兆强,马心怡,石坚:《完善我国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制度的建议》,《税务研究》2023年第10期。

    [19] 任际,段思羽:《美国税改法案对老年人照顾者减税支持及启示》,《东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23年第2期。

    [20] 欧阳天健:《新经济模式下经营所得课税之优化》,《法学》2023年第5期。

    [21] 汤洁茵:《个人所得税法上年龄非中性的实现——以老年人生存权益的保障为核心》,《法学研究》2023年第2期。

    [22] 陈艺婧:《我国个人所得税住所标准探析税务研究》,《税务研究》2023年第10期。

    [23] 张守文:《增值税改革与立法的法治逻辑》,《政法论丛》2023年第2期。

    [24] 朱江涛:《增值税立法:意义重大影响深远——兼论〈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草案)〉仍需解决的几个问题》,《税务研究》2023年第5期。

    [25] 刘天永、杨胜明:《增值税立法的若干问题——基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草案)〉的分析》,《税务研究》2023年第5期。

    [26] 翁武耀:《论增值税纳税人的构成要件与立法完善——基于“经营活动”核心概念的分析》,《税务研究》2023年第5期。

    [27] 褚睿刚:《增值税抵扣规则技术化困境的纾解》,《经济法论坛》2023年第30卷。

    [28] 臧东娥,田立强,景宏军:《混合销售税务处理规则:历史演进、现实困境与优化》,《税务研究》2023年第10期。

    [29] 任宛立:《平台交易增值税课税规则的重构:以合成给付为视角》,《法学评论》2023年第2期。

    [30] 杨小强:《私募基金增值税:国际比较与立法选择》,《政法论丛》2023年第2期。

    [31] 尹磊,王晓:《我国消费税制度优化探析》,《税务研究》2023年第2期。

    [32] 顾德瑞:《娱乐消费税的理论证成与制度设计》,《上海财经大学学报》2023年第2期。

    [33] 赵海益:《小汽车消费税征收环节后移研究》,《税务研究》2023年第2期。

    [34] 汪永福:《我国环境税的体系化进路及其展开》,《政法论坛》2023年5期。

    [35] 周志波,胡江峰:《环境保护税的制度省察与优化改进》,《税务研究》2023年第1期。

    [36] 张晓颖,韩娇艳,李呈豪:《高质量发展视域下的环境保护税制度优化》,《税务研究》2023年第9期。

    [37] 张宝:《“双碳”目标下开征碳税需要处理的三大关系》,《税务研究》2023年第1期。

    [38] 胡苑,杨岳涛:《我国开征碳税的正当性、必要性及制度选择》,《税务研究》2023年第1期。

    [39] 武晓婷,邓湘清,张恪渝:《“双碳”目标下基于国际经验的我国碳税制度研究》,《税务研究》2023年7期。

    [40] 张多蕾,武振建,陈煜焓:《第三次分配视域下开征遗产税问题研析》,《税务研究》2023年第11期。

    [41] 任强等:《对关于房地产税若干疑惑的思考和回答》,《中央财经大学学报》2023年第10期。

    [42] 李文芳,丁东生,许建国:《印花税政策实施中需要明确的问题及建议》,《税务研究》2023年第4期。

    [43] 陈旭东,鹿洪源,王培浩:《“双碳”目标下我国车辆购置税和车船税的改革建议:国际经验与借鉴》,《税务研究》2023年第5期。

    [44] 侯卓:《计税依据明显偏低的正当理由及举证责任》,《政法论坛》2023年第3期。

    [45] 田开友,吴恺:《论税务稽查期限延长的法律控制——以吉林丰达有限公司案为例》,《财经理论与实践》2023年第4期。

    [46] 毛杰:《不动产民事执行中的税额确定与税收优先权问题初探——以一起不动产产权过户纠纷案为例》,《税务研究》2023年第11期。

    [47] 张馨予:《应税事实认定的逻辑检视与路径构建——以应税事实争讼文本为分析基础》,《环球法律评论》2023年第3期。

    [48] 叶金育,润晟泽:《税收核定的性质厘定与结果应用限制——以偷税行政处罚案件类型化研究为出发点》,《税务研究》2023年第1期。

    [49] 国家税务总局西藏自治区税务局课题组,李雷,马超群:《关于完善税收违法失信联合惩戒制度的思考》,《税务研究》2023年第8期。

    [50] 徐战成:《我国阻止欠税人出境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完善路径——以刘某被阻止出境案为例》,《税务研究》2023年第4期。

    [51] 高金平,陶然:《我国一般反避税标准的现状、适用与完善》,《税务研究》2023年第4期。

    [52] 叶金育:《法际整合视域下婚姻家庭的税法保障》,《法学评论》2023年第4期。

    [53] 刘荣,李佳男:《税收犯罪中刑事没收的裁判分歧与理论匡正——以1800份逃税罪裁判为例》,《税务研究》2023年第7期。

    [54] 董梅:《刑法逃避缴纳税款罪中“不予追究刑事责任”条款的解析与适用》,《税务研究》2023年第11期。

    [55] 张馨予:《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出罪原理:基于一起如实代开无罪案的分析》,《税务研究》2023年第6期。

    [56] 田宏杰:《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理论误区与治理重塑》,《中国法学》2023年第4期。

    [57] 黄素梅,王国胜:《浅析税务服务与行政允诺的关系——以税收优惠咨询、纳税指引为重点》,《税务研究》2023年第9期。

    [58] 陈勃:《基于行政允诺的税收事先裁定制度构建》,《税务研究》2023年第6期。

    [59] 崔晓静,李中豪:《论全球税收治理背景下习惯国际税法的演化与发展》,《河南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23年第2期。

    [60] 王家俊,孟令军,王金强:《防止税收协定滥用的主要目的测试条款:构成要件与法律适用》,《税务研究》2023年第10期。

    [61] 张泽平:《论国际税收秩序演进中的法制输出》,《政治与法律》2023年第6期。

    [62] 刘力,徐鹏博:《基于合作共赢的财税法域外效力研究》,《税务研究》2023年第10期。

    [63] 李辉,刘奇超,沈涛:《惑与思:支柱二全球最低税改革的多维审视》,《税务研究》2023年第7期。

    [64] 朱炎生:《支柱一方案与我国国内税法衔接方法探析》,《税务研究》2023年第7期。

    [65] 郑家兴,徐迪佳:《基于双支柱方案进展及落实优化我国企业所得税制度的思考》,《税务研究》2023年第6期。

    [66] 缑长艳,唐晓旺:《双支柱方案下的我国企业所得税改革:契机、压力及应对》,《税务研究》2023年第6期。

    [67] 王文静,曹明星:《BEPS十年:国际反避税全球共治观察》,《税务研究》2023年第9期。

    [68] 彭程:《论数字经济下税收联结规则的时空构造与规范嬗变》,《税务研究》2023年第11期。

    [69] 卢颖异:《国际税收争议解决机制的新发展及其应对》,《法学》2023年第4期。

    [70] 王文静:《后BEPS时代税收裁定制度发展趋势研究》,《中央财经大学学报》2023第11期。

    [71] 贾康,张晓宇:《论税收制度建设“五治”框架》,《税务研究》2023年第1期。

    [72] 李林木,钱金保:《中国式现代化新征程上的税收法治体系建设路径》,《税务研究》2023年第3期。

    [73] 侯卓,陈哲:《后人口红利时代的财税法制度因应》,《中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23年第4期。

    [74] 胡翔:《财产税制度的分配逻辑及法学解构》,《法学》2023年第4期。

    [75] 翟静波:《共同富裕视角下激励第三次分配的法治进路》,《湖北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23年第4期。

    [76] 吕敏:《慈善捐赠税收政策和征管的国际借鉴与改革路径》,《税务研究》2023年第11期。

    [77] 蔡婧萌:《区域税收优惠政策的公平竞争审查:困境、原因及破解》,《税务研究》2023年第6期。

    [78] 邓伟,李慧敏:《公平竞争审查视角下的税收优惠政策及其完善路径》,《税务研究》2023年第8期。

    [79] 陈治:《新营商环境纳税评估与税制优化的中国路径》,《上海财经大学学报》2023年第5期。

    [80] 徐妍,徐子翔:《海南自由贸易港与内地税制衔接问题研究》,《税务研究》2023年第8期。

    [81] 王婷婷杨明慧:《数字财政的发展动因、主要挑战与优化路径》,《财政研究》2023年第5

    [82] 周波,刘晶:《应对数字经济挑战的税收治理变革》,《税务研究》2023年第12期。

    [83] 袁娇,成文倩,王成展:《中国税收治理现代化:构建法治与数治双翼治理新格局》,《税务研究》2023年第10期。

    [84] 孙正,闵庆汉,朱学易:《数据课税的理论、逻辑与中国方案》,《税务研究》2023年第1期。

    [85] 中国税务学会课题组,汪康,庄毓敏等:《适应数字经济发展的税收制度建设与完善》,《税务研究》2023年第11期。

    [86] 夏建民,吕琪:《数字经济国际税收治理去内卷化的多维困境及推进策略》,《国际贸易》2023年第1期。

    [87] 李蕊,李佩璇:《数字经济时代区域税收失衡的矫正:基于税权纵向配置视角》,《上海财经大学学报》2023年第1期。

    [88] 蒋遐雏:《数字经济背景下中国避税规制的法律路径》,《法学评论》2023年第2期。

    [89] 刘益灯:《数字贸易跨国税基侵蚀中的消费者保护问题及对策探析》,《法学评论》2023年第5期。

    [90] 张牧君:《重申量能原则:数字时代税收制度改革的规范性理由》,《法制与社会发展》2023年第3期。

    [91] 李帅:《论我国数字服务税法律制度的构建》,《法商研究》2023年第4期。

    [92] 任宛立:《税收公平视角下数字税功能创新》,《暨南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23年第5期。

    [93] 褚睿刚:《数据资源税:一种数据税立法模式的体系考察》,《税务研究》2023年第9期。

    [94]  余莎,孔祥思,王文甫:《适应数字经济发展的税制选择:数据使用税》,《税务研究》2023年第12期。

    [95] 邬展霞:《数据要素价值创造的原理、模式及其对税收制度的挑战》,《税务研究》2023年第5期。

    [96] 马慧洁,夏杰长:《数据资产的确权及课税问题研究》,《税务研究》2023年第12期。

    [97] 李夏旭:《论数据要素的分层课税机制》,《税务研究》2023年第3期。

    [98] 白彦,刁文卓:《论数字经济的税法调节》,《税务研究》2023年第1期。

    [99]沈斌:《数字经济时代涉税数据行为的法律规制》,《法商研究》2023年第2期。

    [100] 赵申豪:《数据课税的理论基础与二元实现路径》,《税务研究》2023年第8期。

    [101] 欧阳天健:《共享共治理念下平台经济的税收征管挑战与治理优化》,《华中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23年第5期。

    [102] 杨小强,王森:《人工智能在税务领域应用中的风险及规制》,《税务研究》2023年第2期。

    [103] 孙毅,贺子涵:《数字税2.0:展望元宇宙驱动的税收变革》,《税务研究》2023年第1期。

    [104] 吕铖钢:《论税务行政中虚拟财产的可税性》,《行政法学研究》2023年第2期。

    [105] 余鹏峰,张佳莉:《论NFT数字艺术品交易的税法规制》,《税务研究》2023年第6期。

    [106] 肖学旺,赵军、罗君尧:《俄罗斯资本弱化制度及其对我国的启示》,《税务研究》2023年第7期。

    [107] 李慧敏,燕晓春:《韩国税收征管数字化的主要做法、效应评价及启示》,《税务研究》2023年第3期。

    [108] 崔景华,肖笑瑶:《日本、韩国助力乡村振兴的税收政策经验与启示》,《税务研究》2023年第8期。

    [109] 董克用,周宁,施文凯:《美国私人养老金计划税收政策借鉴及启示》,《税务研究》2023年第5期。

    [110] 黎江虹,高文博:《“对赌协议”中个人所得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认定——以一起申请分期缴税案为例》,《税务研究》2023年第8期。

    [111] 侯尚法,朱德贵:《对一则合同违约金引发的税务执法问题的思考》,《税务研究》2023年第2期。

    [112] 刘威威,吉洪斌,邓敖:《关于一起司法拍卖土地涉税案件的启示》,《税务研究》2023年第4期。

    [113] 李俊英,吴菲:《基于一起税案对税务行政复议申请期限起算时点的探讨》,《税务研究》2023年第2期。

    [114] 汤旖璆,俞中天:《基于一起税款滞纳金纠纷案的思考与建议》,《税务研究》2023年第5期。

    [115] 张世君,高睿思:《论税务机关行使破产申请权的若干思考》,《税务研究》2023年第2期。

    [116] 廖益新,刘逸芳,王昱冉:《论我国纳税人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的法律构造》,《税务研究》2023年第9期。

    [117] 陆佳,冉智勤,毛快:《纳税争议行政复议申请期限问题研究——以A公司不予受理行政复议案为例》,《税务研究》2023年第7期。

    [118] 张旭:《司法拍卖包税条款中买受人的税费负担范围——以J公司拍卖合同纠纷案为例》,《税务研究》2023年第10期。

    [119] 吴向阳,龙英锋:《跨境贷款合同中包税条款的法律效力及救济》,《税务研究》2023年第12期。

    [120] 何锦前,唐靖萱:《虚增利润型退税争议之厘清》,《税务研究》2023年第5期。

    [121] 施正文,薛皓天:《国际比较视角下税务部门非税收入征管法律制度研究》,《税务研究》2023年第1期。

    [122] 杨皖宁:《我国地方政府债券发行的法律治理》,《经济法论坛》2023年第30卷。

    [123] 姚子健:《飞地经济合作中的税收利益分配制度构建》,《中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23年第4期。

    [124] 陈雏音:《用税监督权的司法实现路径——以财税公益诉讼为视角》,《税务研究》2023年第2期。



    请升级浏览器版本

    你正在使用旧版本浏览器。请升级浏览器以获得更好的体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