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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李俊英教授、2020级财税法学硕士研究生吴菲在《税务研究》发表《基于一起税案对税务行政复议申请期限起算时点的探讨》

    来源:常州大学财税研究院 日期:2023-06-01 作者:

      《税务研究》杂志在今年第2期发表我院李俊英教授2020级财税法学硕士研究生吴菲的论文,该文主要观点为:《税务处理决定》《税务事项通知书》以及《催告书》等税务文书是税务机关对纳税人的纳税行为进行调查后作出的结论性认定,应该具备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适用法律正确等基本要件。从法律性质分析,逾期清税的结果表现为清税已完成,只是未能在法定期限内履行,仅是纳税人在承担纳税义务的过程中违反了程序性规则,并不能因此而排除纳税人的行政复议申请权。在现有法律框架内,应将纳税人救济权利的保障作为税务行政复议制度施行的逻辑起点,更为合理地确定税务行政复议申请期限的起算起点。税务行政复议在本质上是一项行政救济和内部监督的法定程序,有利于化解纳税争议,对于征纳双方而言具有“共赢”的效用。基于此一是纳税人可自行决定就收到的任何一个税务文书提起税务行政复议,并以该税务文书所确定的限期缴税日期为计算60 日申请期限的起点。二是逾期清税并不导致纳税人丧失税务行政复议权,但其应承担“逾期”的行政责任。为防范税收救济权利被滥用而损害国家税收利益,可借助正向激励和负向激励相结合的法律思维,在《税收征管法》中设置诱导性规则和阻却性规则,将是否先缴税的选择权利交给纳税人。同时,应本着忠于法律信仰的价值牵引,依托正向激励和负向激励相辅相成的机制设计,指引纳税人认同法律的内在价值,形成对法律的确认和信服,培育法律至上的道德素质,从而使行政相对人正确地理解和适用法律。《税收征管法》应该体现救济之义,无论税务行政复议前还是税务行政诉讼前,纳税人均不必缴纳有争议的税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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