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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综合新闻

    中国法学会财税法学研究会 第六届中国财税法治 30 人论坛成功举办

    来源:常州大学财税研究院 日期:2021-12-14 作者:

     
      2021 年 12 月 11 日,由中国法学会财税法学研究会主办,常州大学史良法学院、常州大学中国财税法治战略研究院、民盟江苏省委财税工作委员会、民盟江苏省委江苏财税政策研究院联合承办、江苏常誉律师事务所协办的“第六届中国财税法治 30 人论坛”在江苏常州武进香格里拉大酒店隆重举行。按照江苏省常州市疫情防控政策规定,本次论坛采用线上与线下相结合的方式举办。本次论坛由开幕式、“财税法治体系中财税党规制度研究”的主旨发言、“加快推进非税收入管理法治建设研究”的主旨发言和闭幕式等四个阶段构成。来自北京大学、国家税务总局科研所、中国政法大学、上海交通大学、中央党校(国家行政学院)、辽宁大学、华东政法大学、天津财经大学、河北大学、河南大学、江南大学、杭州师范大学、兰州财经大学、湖北经济学院、江苏理工学院、常州大学、财政部中国财税博物馆、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常州市税务局、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及多家律师事务所等专家学者、实务界人士分别从不同视角就议题展开观点争鸣与思想交锋。

    一、开幕式阶段


      开幕式阶段,由常州大学史良法学院院长曹义孙教授主持。中国法学会财税法学研究会会长、北京大学法学院刘剑文教授,常州大学党委常委、副校长徐守坤教授,常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戴士福副主任,中国民主同盟江苏省委员会吴胜兴专职副主委以及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姜跃生副局长分别进行大会致辞。


      中国法学会财税法学研究会会长、北京大学财经法研究中心主任、教育部“长江学者”特聘教授刘剑文首先对论坛的召开表示祝贺。其次,刘剑文会长认为本次论坛的两个主题同以往比,有着鲜明的特点,过去有关财税法学的研究主要围绕着税法和预算法,而这次的两个主题则一直是财税法学界的研究短板,本次研讨会以财税党规与非税收入管理法治化为方向,是财税法学向税法以外的领域进行补齐。这些年来,我们可以看到常州大学的财税法学发展迅速,财税法团队的研究成果显著。最后,祝常州大学承办此次论坛取得圆满成功。

      常州大学党委常委、副校长徐守坤教授代表常州大学对莅临论坛的各位专家学者表示热烈的欢迎和诚挚的问候。徐校长简要地介绍了常州大学及史良法学院的发展情况,并指出今年恰逢建党100周年,面对百年未有之大变局和新冠疫情的全球蔓延,如何在财税法治体系中进一步完善财政党规制度,加快推进非税收入管理法治建设,成为目前亟待解决的财税法治问题,也是摆在全国财税法专家面前的一道难题。最后,徐守坤副校长对中国法学会财税法学研究会和线上线下的各位专家学者的大力支持再次表示感谢,祝论坛取得圆满成功。
     

      常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副主任戴士福同志代表常州市人大致欢迎辞。戴主任强调第六届中国财税法治 30 人论坛如期举行,在此表达热烈的欢迎与衷心的感谢。戴主任认为,财税法学是法学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实现财税法定的重要支撑,我们应促进依法治税、税收法定,共同聚焦两个主题:第一如何在财税体系中加强党规建设,第二个是如何加强非税收入法制建设,非税收入量大,土地出让金的收入在有些地方甚至超过财税收入,而如何加强非税收入建设是历史遗留问题,真诚各位专家学者对此进行深入研究。

      中国民主同盟江苏省委员会吴胜兴专职副主委代表民盟江苏省委致辞。他在对本次论坛顺利举办表示热烈祝贺的同时,介绍了民盟的主要职能及其与常州大学的深厚渊源。吴主委指出,民盟为推进新中国法治建设所做的努力得到了法学界的认可,在促进地方法学教育发展取得了可喜的成果,民盟与常州大学合作的校地盟模式成为民盟与地方合作促进高等教育发展和学科建设的成功模式。十九届六中全会中全面依法治国站在新的历史起点,在税收法定的背景下如何推进财政法定成为新时代研究的议题。因此,本次论坛的选题具有重要意义。预祝此次会议圆满成功。

      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姜跃生副局长在致辞中表示,“落实税收法定原则”是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提出的一项重要改革任务。本次论坛的两个主题聚焦财税法治体系中的财政党规制度建设和非税收入的管理法治问题,这正是财税法治中的薄弱环节,需要在理论和实践中探索答案。姜跃生副局长希望常大财税法学科多关注税收征管遇到的法律思维问题,预祝会议圆满成功。

    二、财税法治体系中的财政党规制度研讨阶段
      该阶段由常州大学史良法学院副院长张建主持,中国法学会财税法学研究会副会长、华东政法大学经济法学院陈少英教授、天津市法学会财税法学研究会会长、天津财经大学法学院任晓兰教授担任与谈人。

      国家税务总局科研所原所长、中国法学会财税法学研究会副会长刘佐以《中共百年税收政策的演进》为主题进行主旨报告。他提出,中国共产党成立 100年以来,在领导中国人民创建新中国、建设社会主义、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实践中,根据不同时期、不同阶段的政治经济形势和任务,先后提出了一系列的税收政策,并付诸实施,逐步完善,对于中国的社会经济发展和民生改善产生了重大的影响。在此过程中的经验和教训,无疑可以为今后制定和完善适应新时代需要的税收政策提供重要的借鉴。

      河北大学党委常委、副校长孟庆瑜教授以《财政党规的生发逻辑、体系优化与制度进阶》为主题进行了报告。他提出财政党规制度在推动政党治理法治化和国家治理现代化中具有不可替代的功能和效用。作为一种充分体现中国特色的制度现象,财政党规制度有其独特的历史逻辑、理论逻辑、实践逻辑。在科学厘定财政党规与相关法律、党规制度关联性的同时,需要从党的执政能力和领导水平、全面从严治党与党的建设、依规治党与依法治国等方面,加强财政党规在党的建设重点领域制度供给,树立和稳固财政党规在财政法治体系中的“引领者”角色,坚持依法治国与依规治党有机统一,逐步推进财政党规制度日趋完善和成熟。
      中国财税博物馆党委委员、副馆长孙春林以《回顾与展望——党的领导与百年财政简论》为主题进行主旨报告。他提出古往今来,财政税收是治国理政的国家大事。百年来党的财政政策的具体分为四个阶段:第一阶段(1921 年-1949年),财政从无到有,从小到大,以保障革命需要;第二阶段(1949 年-1978年),财政政策与计划经济相适应,对经济恢复、社会主义建设有重要作用;第三阶段(1978 年-2012 年),财政政策主动适应计划经济到市场经济的改革,并向保障民生演变,有力推动了社会协调发展;第四阶段——党的十八大以来我国进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新时代,为推进构建五位一体的整体布局,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财政是国家治理的基础和重要支柱”,要求“深化财税体制改革,建立现代财政制度”,均体现了财政在国家工作中的基础作用。

      中央党校(国家行政学院)政治与法律教研部王文婷副教授以《我国财政党规对腐败的治理研究》为主题进行主旨报告。她认为,基于腐败治理目标的综合性,其治理方式也是综合的,财税反腐是联结国家治理与政党治理的桥梁和纽带,财政党规则是财税法治与政党法治交融下的规范产物。现有的财税法理论与国家治理理论为回答财政党规治理腐败的前提性问题提供了坚实的理论支撑。经过指引供给、源头抑制、用度看护、统一治理、体系落地与中轴设计六大维度的梳理和检视,财政党规体系已初具框架,但体系化和类型化程度相较财税法制度明显不足,并呈现出“重问责轻前公开”、“重事后处罚轻事前预防”的特点,这是接下来深化财政党规治理腐败的突破口。
      民盟江苏省委江苏财税政策研究院院长、中国法学会财税法学研究会副会长梁文永教授以《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与政治协商制度在财税法治体系建设中的作用机制》为主题进行主旨报告。他提出,财税法规表面是财政渊源,本质上是坚持党的全面领导思想与财税制度的交叉。其中包括政协、人大、民主党派等三个元素。把目光聚焦到财税法制理论建设,中国政治制度可以归纳为一根本三基本,即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基层群众自治制度。党的意志的形成是大数据收集的基础上对人民意志的提升提炼,体现了中国共产党为人民谋幸福的能动作用。党的意志需要准确全面反映人民意见。我们要坚决落实习近平法治思想,坚持党的全面领导,完善党带头守法制度,把三大基本政治制度纳入法学研究范围。多党合作与政治协商制度是财税法治体系建设的关系,是财税法研究的“中国问题”,值得重视。

      常州大学中国财税法治战略研究院杨大春研究员以《论毛泽东财政思想中的唯物史观和唯物辩证法》为主题进行主旨报告。他提出,在长期的革命战争和社会主义建设历程中,毛泽东同志创造了自己丰富的财政思想,并且深刻影响了中7国无产阶级革命事业,为夺取新民主主义革命的胜利和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成功作出了重大贡献。迄今为止,学术理论界对毛泽东的财政思想已经进行了专题研究,取得了比较丰硕的成果。然而,这些成果基本上都是针对毛泽东财政思想的具体内容或者当代意义而展开,对毛泽东财政思想背后进一步的思想基础、哲学方法问题的研究尚嫌不足。深入研究毛泽东财政思想中的马克思主义原理,特别是作为马克思主义哲学核心理论的唯物史观和唯物辩证法,有助于更加深刻地理解毛泽东财政思想,对于做好新时代的财政工作,推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建设,具有直接启发和指导意义。

     
      华东政法大学经济法学院陈少英教授、天津财经大学法学院任晓兰教授就上述报告进行与谈。陈少英教授指出,财政党规体现了每个阶段的立法宗旨:外交斗争、反对土豪劣绅剥削、农民的税收补偿。而今在扎实推动共同富裕的理念下,开展房地产税试点。“红色税收”理念体现在法律法规之中,以确保发展稳定税源,负担虽重但民不伤。任晓兰教授指出,理解财政党规首先需要厘清法规与党规的关系:财政党规强调道德性,党规作用于外在行为的同时,约束党员的内心,而法律法规仅以人的行为为调整对象。党规以义务为本位,而法律法规以权利义务为本位。

    三、加快推进非税收入管理法治建设研讨阶段
      加快推进非税收入管理法治建设研讨阶段分为上下两个半场。上半场的主旨发言由常州大学史良法学院、常州大学中国财税法治战略研究院政府性基金法研究中心主任田开友教授主持,常州大学史良法学院、常州大学中国财税法治战略研究院税收政策与理论研究中心主任李俊英教授和江苏理工学院商学院、民盟江苏省委江苏财税政策研究院副院长高军教授担任与谈人。

      国家税务总局常州市税务局荆琪科长以《深化非税征管改革、依法依规组织收入—以 A 市为例》为主题进行主旨报告。他在发言中指出,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自 2019 年 1 月 1 日起社保费和非税收入逐渐划转至税务部门统一征收。以 A 市税务部门为例,划转前主要负责征收文化事业建设费、废弃电器电
    子产品处理基金、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费附加等非税收入,“代征”工会经费、残保金。按照“成熟一批,划转一批”的原则,经过三年的时间,陆续有油价调控风险准备金、土地闲置费、城镇垃圾处理费、水土保持补偿费、排污权出让收入、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等六项涉及该市的非税收入划转至税务部门征收,年底前按计划还将有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矿产资源专项收入、海域使用金、无居民海岛使用金等四项划转。三年来,作为市级税务部门在非税征管上遇到了一些问题,也有一些思考探索和成效。

      湖北经济学院财政与公共管理学院李新教授以《借助大数据,助力非税收入管理法治化》为主题进行主旨报告。她提出,中国非税收入在财政收入的占比不断提高,但财政收入中非税收入的管理中最大的问题就是相关法律规章的不完善,非税收入管理的法制化进程亟待加强。大数据技术的使用对非税收入的规范性管理产生了巨大影响。李教授指出在大数据环境下非税收入管理法制化的发展应从管理理念、线上制度、电子化征缴设备普及等方面做出调整,以促进非税收入法制化发展。

     
      河南大学经济学院岳红举副教授以《专款专用资金的双重规制路径》为主题进行主旨报告。岳教授在发言中指出,非税收入的征收往往是为了解决政府财力不足问题而设立收取,在开设、征收过程中重效果,轻程序。出于便宜性考虑,非税收入的管理规范多以低位阶的部门规章及地方性政策文件构成,具有浓厚的行政权色彩。相较于税收而言,非税收入具有较强的灵活性、服务指向性及资金专用性,目前的管理规范并未因循上述特质之指引,造成了分类管理上的混乱。对此,有必要考察对非税收入进行立法侧治理的必要和可能,以财政法定原则为指引,以控权限位为导向,拨梳非税收入分类之烦乱,调校授权立法之偏差,以期实现真正的财税法治。

     
      杭州师范大学沈钧儒法学院孙伯龙副教授以《政府性基金预算绩效管理的改革困境与优化路径》为主题进行主旨报告。孙教授在发言中指出,政府性基金预算是我国公共预算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通过将各类政府性基金、土地出让金、彩票公益金等非税收入纳入预算管理,提升政府财政资金管理的规范性。在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背景下,政府性基金预算绩效管理面临法制不足、主体权责不明、评价指标不科学的现实困境。从预算效率原则出发,在全方位、全过程、全覆盖的预算绩效管理理念之下,我国应当厘清新时代政府性基金预算的改革逻辑与主要挑战。在改革中树立法治思维,全面优化政府性基金预算绩效管理的法制保障,明确评价主体及其职责,完善评价指标体系,扩展评价结果的应用,推动基金预算管理提质增效,真正实现预算绩效管理的法治化、科学化。

      辽宁大学法学院冯硕博士以《国社会保险费改税的争议发展与制度取向》为主题进行主旨报告。他在讲话中提到,以征税还是收费方式筹集我国社会保险资金的争议延续近四十年,目前正处于新的高潮。社会保险费改税名义争议的背后实质上是关于社会保险实体制度和征管体制两个取向的不同认识。以费改税推进社会保险征管体制改革,能够充分发挥税务机关的征管经验优势、保障社会保险足额征收、降低名义费率、解决双重管理问题、实现社会保险费与个人所得税征管的有机结合,但也面临着征收职能法律划分、法际冲突、规范性与降负要求相矛盾等障碍,属于我国社会保险制度改革的中期目标。

      兰州财经大学法学院史正保教授以《论我国彩票公益金制度存在的问题与完善对策》为主题进行主旨报告。史教授在发言中指出,随着我国彩票公益金管理体制的演变和收入情况的增长,其作为非税收入的形式之一,在公益事业方面发挥着重要的作用,但仍存在相关法律制度不健全、管理体制不科学、使用制度不具体、提取制度不合理等问题,与此相对应,应当从健全我国彩票公益金的相关法律制度、构建科学合理的彩票公益金管理体制、进一步规范彩票公益金使用制度、提高彩票公益金的比例等方面完善我国彩票公益金制度,以期为彩票公益金管理法治化建设提供助益。

      本阶段与谈人李俊英教授首先表示六个报告都很精彩,其次提出非税收入研究中要解释四个层次:何为非税收入、为什么一定要法治化、法治化的缺陷以及如何提升法治化水平。高军教授认为非税收入管理法治化非常重要,代表财税法研究的进一步深化细化。实现非税收入管理法治化不能停留在技术层面,国家对私有财产的征收必须有正当性、合法性、合理性。目前学界对于非税收入法律基础理论研究不足,且其法学逻辑与财政法不完全相同。需要从宪法学角度、财政社会学、财政史学的角度扩大研究范围。


      下半场的主旨发言由湖北经济学院财政与公共管理学院李新教授主持,上海交通大学凯原法学院、上海交通大学财税法研究中心副主任王桦宇副教授和常州大学史良法学院、常州大学中国财税法治战略研究院社会保险基金法规政策研究中心主任唐步龙教授担任与谈人。

      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法院行政法庭赵旦庭长以《常州法院 2017-2021 年涉税行政案件审理情况分析》为主题进行主旨报告。赵庭长在发言中指出,涉税涉费行政案件在人民法院受理行政案件中属于“高冷”类型,一是数量稀少,二是专业性强。从数量来看,2017-2020 年全市法院受理一审行政诉讼案件共计 2850 件,
    其中涉税案件仅有 11 件,占总收案数 0.4%,2021 年 1 月至 11 月也仅有 2件涉税诉讼案件。与此相对应,同期涉税非诉行审案件收案数为 167 件,占总收案数 3322 件的 5%,绝对数和占比明显高于诉讼案件。受税务部门改革及行政机关所在地管辖的因素影响,常州地区七家基层法院仅有三家法院五年内审理过涉税案件,分别为新北、武进、经开区法院。为全面研究涉税案件类型,本报告包含了新北法院 2014-2016 年受理的涉税案件 10 件作为模板分析,重点就案件类型、特征、审理中发现的税务执法问题进行分析,以供参考。

      常州大学史良法学院阮丽娟教授以《城市居民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制度构建》为主题进行主旨报告。阮教授在发言中指出,生活垃圾围城已经成为一个严重的城市环境问题。而我国现行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制度存在诸多问题,使得其未能发挥垃圾减排的效果。为了推行生活垃圾处理市场化,垃圾处理收费应当转变运行体制为经营服务性收费,各地垃圾处理收费应当严格遵循“污染者负担”、公平公开、便民效率、合理、减量化原则,建立健全收费、缴费主体各方责任,同时加强环境教育以完善我国城市居民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制度,促进城市生活垃圾的减量化和资源化。
     

      江南大学法学院赵峰博士以《税务机关征收社会保险费的法律思考》为主题进行主旨报告。赵博士在发言中指出,我国目前的社会保险费征收模式主要有两类:一类是“社保征收模式”,即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征收社保费;另一类是“税务征收模式”,又可以分为两种:一是“税务代征模式”,即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核定缴费数额,由税务部门负责征收;二是“税务全责征收”,即税务部门负责包括缴费数额核定、征收在内的全部征缴环节;这样实际上形成了社保费的“双重征缴”模式。基于税务机关征收社会保险费的意义以及法治理论和14灵巧性政府理论,税务机关全责征收模式必须确立,并应当建构社会保险费的“法治型”制度和追缴时效制度。

      江苏理工学院财税法研究中心程金池博士以《韩国国税基本法发展路向及其对我国的启示》为主题进行主
    江苏理工学院财税法研究中心程金池博士以《韩国国税基本法发展路向及其对我国的启示》为主题进行主旨报告。程博士在发言中指出,韩国国税基本法历史沿革分为萌芽(八部税收基本法,大规模修改税制确定了韩国税制的特点)——发展(以改善分配税制为主题的改革)——完善(税收征管管理专业化、纳税人权利保护制度化、税收征管申报系统化)三个阶段。给我们启示是:重视框架突出核心,建立税收基本法律;依托科技手段,强化税收征管信息化;建立保护管制度,加大纳税人权益保护。

      
      常州大学史良法学院孙博博士以《碳排放权定价体系中的费税分野》为主题进行主旨报告。孙博士首先简介了碳排放权的定价、碳排放权出让费、碳税的一些基本问题,然后从格局、核心、补充、偶然四方面论述“碳排放权定价的费税分野”。他提出,碳排放权的定价格局应为收费为主、收税为辅;核心在于总量控制在收费,行业调控可征税;以进口补价用碳(边境)税为补充;偶然点在于外国政党政见偏向碳税。

     
      常州大学史良法学院财税法硕士研究生何江烨以《政府性基金预算纳入一般公共预算统筹的现实需求与制度构建》为主题进行主旨报告。他提出公益性铁路本质属于政府应提供的公共产品范畴,由企业负担公共产品构成了责任主体错位,因此需要政府通过财政支出的方式填补公益性铁路的亏损。为防止巨额补贴造成
    的财务扭曲以及寻租锁定,需要遵循财政法定主义,建立以公开、透明为原则的公益性铁路财政补贴机制。

      与谈人王桦宇副教授指出,就我国就近五年来涉税案件审理情况,人民法院的态度是审理尽量简单处理,而财税法学界认为裁判思路应当是从税法理论裁判到税法经验裁判。唐步龙教授提出,非税收入法制问题中税收法定重要缘由是人民财产保护,应从公共管理、公共服务提供、契约型政府等角度思考原理;碳排放问题中,费税交易市场主体协调问题需要考虑;环境保护税费同时征收,税种衔接协调问题值得探讨。
    四、闭幕式阶段
      闭幕式由常州大学史良法学院党委副书记陈婷主持,她在发言中感谢领导、专家们的莅临,并祝贺本次论坛的成功举办。

      常州大学史良法学院财税法学研究所所长、常州大学中国财税法治战略研究院副院长田开友教授首先对中国法学会财税法学研究会、常州大学史良法学院、民盟江苏省委领导们的鼎力支持和江苏常誉律师事务所的大力帮助、会务组全体成员的辛苦付出表示衷心感谢,并从三方面对本次论坛进行了总结:一是新时代下,如何以习近平法治思想为指导,深入研究党的领导和财税法治之间的内在逻辑关系,将是下一步财税法研究的重点;二是财税法治新时代下,财税法治的任务将从税收法定过渡到全面实施财税法定,包括政府性基金项目、行政事业性收费、社保基金、国有资产收益分配在内的非税管理法定、财政支出法定等等问题,将是下一步研究的重点;三是要从国家治理的高度研究财税法治,财税法的学术研究要为党和政府在财税法领域的重大决策服务,常州大学的财税法学科今后要为我国国家财税法治体系和能力现代化建设、长三角一体化和江苏省高质量发展建言献策。

      最后,论坛在热烈的掌声中圆满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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