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26日,民盟江苏省委会与常州大学共建的江苏财税政策研究院在我校揭牌成立。全国人大常委会常委、民盟中央副主席、中国文联副主席张平,江苏省政协副主席、民盟江苏省委主委、南京中医药大学校长胡刚,民盟中央宣传部部长曲伟,江苏省政协副秘书长、民盟江苏省委专职副主委吴胜兴,民盟江苏省委秘书长唐双辰、办公室主任于永芳,常州市副市长、民盟常州市委主任许峥,民盟常州市委专职副主委张翠娥,中国法学会财税法学研究会会长、教育部长江学者特聘教授、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刘剑文等领导出席揭牌仪式。我校党委书记陈群,校纪委书记邱正祥,人文社科处处长葛彦东,史良法学院院长曹义孙、副院长张建,中国财税法治战略研究院执行院长梁文永,史良法学院教授田开友,中国财税法治战略研究院研究员杨大春,商学院教授李启平以及法学院部分师生参加揭牌仪式。吴胜兴主持揭牌仪式。 陈群指出,江苏财税政策研究院的成立对于中国和江苏省的财税政策研究、常州大学的学科建设和民盟组织发展有着积极意义,希望研究院在未来为财税政策研究建言献策,为常州大学高质量发展贡献力量。 刘剑文表示,常州大学眼光独到,研究院的成立恰逢我国进行财税法治化、落实税收法
2019年11月16日至17日,中国法学会经济法学研究会2019年年会暨第二十七届全国经济法理论研讨会在广州召开。本次年会由中国法学会经济法学研究会主办,华南理工大学法学院、广州市依法治市办承办。年会的主题为“全面依法治国与经济法”,会期时间为两天,我院田开友教授受邀参加了此次年会。在11月16日下午的宏观调控法组,田开友教授担任宏观调控法与营商环境单元的与谈人,对同济大学法学院朱国华教授、安徽财经大学法学院杜仲霞副教授、天津工业大学法学院付大学副教授等三位老师的研究成果从财税法角度分别进行了精彩点评。与会期间,田开友教授就年会议题中的财税法治(尤其是非税法治)问题与学者们展开了深度的交流,并对常州大学史良法学院、中国财税法治战略研究院进行了大力宣传,扩大了史良法学院、中国财税法治战略研究院的知名度和美誉度!
11月8日-9日, 2019年度“中日税法论坛”在日本东京大学本乡校区成功举办,论坛主题是“21世纪的税制改革”。中国法学会财税法学研究会代表团成员包括华东政法大学陈少英教授、武汉大学熊伟教授、常州大学梁文永教授、上海对外经贸大学王家俊博士。围绕中日共同面对的税法前沿问题、中日“一带一路”领域的税法合作,与会人员展开了深入的探讨和交流。专题研讨会由东京大学东洋文化研究所高见泽磨教授主持,会议持续六个小时,共有四位主题发言人。熊伟教授演讲的题目是《大数据时代纳税人信息保护的挑战与应对》,早稻田大学渡边撤也教授演讲的题目是《共享经济与课税---以平台企业相关问题为中心》,陈少英教授演讲的题目是《中国增值税制度的建立、变革与立法完善》,一桥大学吉村政穗教授演讲的题目是《跨国公司避税行为之否认》。梁文永教授、王家俊博士针对日方发言分别发表评论意见,毕业于东京大学的李貌博士全程担任翻译。学术研讨会结束后,中方专家还与明治大学、亚细亚大学、日本大学、IFA日本分会、日本税务大学校、政纬企业管理咨询集团等高校和实务机构的专家会晤,探讨中日税法学术及实务交流的前景。按照双方的约定,2020年度中日税法
江苏省“十四五”规划前期研究重大课题顺利结题10月 28日下午,由常州大学中国财税法治战略研究院院长、教育部长江学者特聘教授刘剑文老师担纲的江苏省“十四五”规划前期研究重大课题——《“十四五”时期深入清理涉企收费、优化企业价费环境的思路对策研究》的课题验收评审会在江苏省发展与改革委员会迎宾楼6楼会议室召开。南京审计大学副校长俞安平教授担任评审专家组组长,南京财经大学法学院陶广峰教授、南京大学法学院肖泽晟教授、南京财经大学财税学院院长朱军教授、江苏省财政厅综合处陈曦副处长、江苏省市场监督管理局价格监督检查和反不正当竞争处万学群处长、江苏省发展与改革委员会价格管理和成本监审处吴爱琴处长担任评议专家。 我院课题组成员田开友教授、李俊英教授、梁文永教授、杨大春副教授、孙博博士以及江苏省发展与改革委员会收费管理与价格调控处负责人等十余人参加了课题验收评审会。梁文永教授代表课题组首先介绍了课题的研究缘起、研究方法、研究现状、研究内容、研究难点与挑战、研究成效等方面做了全面汇报。随后七位评审专家从课题选题、实际价值、理论意义、思路框架、研究创新、文本规范以及进一步的研
第三届税务司法理论与实践高端论坛于2018年12月22日在北京紫玉饭店隆重举行,论坛由中国财税法学研究会主办,首都经贸大学和德恒律师事务所承办。论坛开幕式由中国财税法学研究会秘书长、首都经贸大学财税法研究中心主任周序中教授主持。我院杨大春研究员就房地产司法拍卖中的税收风险问题研究发表演讲。杨大春研究员:今天来了之后,除了我写的文章,发现有和几位老师的写的领域是一样的,我这里就抛砖引玉。本来今天准备讲三个部分,一是弊端,二是原因,三是怎么克服弊端。时间问题我今天只讲第三部分。这个风险很重要的原因是在不动产拍卖中才产生,这个问题其实是司法拍卖中的问题,但因为风险是由于房地产这个不动产产生的后续的产权过户以及交税的问题,我搜索过司法拍卖案件,22个无一例外都是房地产。所以比较特殊。我综合的解决方案:1.正本清源,各负其责。法院不要越俎代庖,不要在公告中要求由买方承担税收,意味着由买卖双方各自承担,现在略有改进,最高法院已经有了规定,执行过程中的力度也还不是很大。但是仅仅这样也不够,因为没法执行,所以法院这样的要求也不是没有合理性,因为拍卖时卖方经常欠了很多税,给买方带来很多不便;2.由最高法